台灣專利申請問題 - 專利

By Tom
at 2014-07-24T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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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台美專利權人整體勝率論點
: 我論點中的勝率論點出處分兩類,一類是敘述統計資料(如下所示1.&2.),
: 另一類是個人推論假設(如下所示3.)。
那至少也來篇對的吧。一會兒中英敘述沒看懂;另一會兒又推論錯誤。比如:
: a. 大會手冊(這是我最早的論述TW和US勝率資料的基礎), US即PWC2013 paetnt
: litigation study統計資料 (NPE & PE)。
: PWC將NPE type分三類:1. 公司/營利組織, 2.大學/非營利組織, 3.個人/發明人,
: 這詳細定義於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P34: "A nonpracticing entity (NPE) is defined as an entit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capability to design, manufacture, or distribute products with features
protected by the patent"
這段英文真是你所說的這樣? 你是把大家或自己當白癡? 我不太相信
你身邊真的都沒有人懂這段英文在說什麼。
: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勝率是經過
: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專利權人勝敗數量為計算基礎,
: 據此得出判斷專利權人的勝訴率。
你還在扯SSRN和ipwatchdog。呵呵。
SSRN網頁沒考慮和解,ipwatchdog網頁說要考慮和解,所以到底
要不要考慮和解? 你自己都講不清楚。若你真有看懂,你就不會
舉出兩個互相牴觸的網頁使得你自己無法自圓其說。
: c. (專利權人面對專利有效性挑戰之勝率)*(Trial勝率):
: 這是我憑印象提出的內容,單純屬於個人於推論統計分析模型上的一種嘗試性假設。
: 當然,目前不被認可。我嘗試建立了一個模型,以有效性作為訴訟案件母數。
: 目前尚無法建立可直接關聯勝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設出其關聯為一訴訟勝率常數,
: 該訴訟勝率常數受到專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關相關之眾多因子影響,
: 尚在研究中...
: 一時嘴快,見笑了。這次討論,我撤回這個論點。
這是你所謂的下重手? 找這種臺階下還蠻難看的。
: 以下根據本系列參與者的討論內容,提出一些比較明顯的問題與針對與討論主題相關的
: 說明。如果有說錯的地方,歡迎指正。
: 1. 和解是否算入整體勝率
: hh47在一開始也指出勝訴非和解。在hh47引用資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 中已定義overall勝率包括trial & sj結果
: 如果US勝率主張包括和解, 那麼TW勝率主張也應該包括和解,
: 整體勝率判斷標準出現明顯不一致。
誰跟你在那邊『如果US勝率主張包括和解』,別亂掰了。是你自己
舉得ipwatchdog網頁說pwc的圖5系列應考慮和解。
: 2. TW勝率數據:
: hh47引的TW勝率資料(科技報導)是指智院"民事訴訟上獲得全面勝利的原告幾乎都只有個
: 位數"。我引的資料原文是"原告獲一部以上勝訴判決"。
: 這是我們雙方差異處。
這系列的原告侵權勝率不就是起源於你的
第一篇:『特別是台灣專利權人勝率約20%,比美國略低。』
現在你又說:『我引的資料原文是"原告獲一部以上勝訴判決"』
所以這兩句的關聯性在哪? 你舉的東西是在討論原告侵權勝率?
還是不是呢? 我看連你自己都看不懂。
: 3. 引用ipwatchdog網頁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專利權人(NPE&PE)勝率時,
: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 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研討會中的大會手冊也是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 hh47所引用資料內容來看,以5a~5c更能代表專利權人overall勝率。
: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評論#15~#17中指出和解分為強勢案(stong case)與
: 弱勢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這與訴訟成本考量有關。
: 對專利權人來說,弱勢案是否可稱雙贏是有疑問的,再加上和解條件外界不易得知,
: 在和解條件不明的情況下,和解雙方皆可以主張獲勝,況且,
: settlement的勝負並不是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的結果。
如前述
: 4. 資料引證查證問題
: ipme引用的連結中,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 文中僅點出" 據其簡報資料,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 沒有引用完整資料內容(數據或來源),這不也是要他人查證?
: 參照目前討論內容,對客觀資料的要求失去標準。
人家有頭有臉有品牌,不亂報、不亂給數據,說者與聽者有程度也有共識。 你呢?
: 5.勝率主張不一致
: hh47和broson所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3c
: tijj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6e
對啊。他們認為該看trial勝率,也就是跟北美那台大法學院網頁所主張
的共識一樣。
我說到6e是因為你說:『除非你能舉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類型』,
因為6e就是沒有特別針對NPEs和PEs。
: 回應: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將和解列入專利權人(NPE&PE)整體勝率
: 時,同樣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 符合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我所參加的研討會也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張是3b (單論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 overall勝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勝率(p.17,6e)。
: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統計資料中的20個產業僅列前10個產業,
: tijj主張6e的意思是這前10個產業的專利權人勝率可以代表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對勝率說法缺乏一致性。
: 另外,討論台灣專利權人訴訟整體勝率,難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計入?
: 不算台灣專利權人的專利訴訟?其他普通法院的專利訴訟就不是在台灣?
: 6. 資料統計分析的問題。
: 若主張trial階段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OVERALL)勝率似乎存在問題,也就是統計分母不一
: 致或不明的問題。
: 依照pwc2013資料來看,可在3b與5c看到trial勝率,但5c trial勝率統計之分母數,
: 也就是進入trial案件總數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並不是整體分析案件
: 總數1856件。更何況3b的trial案件數量並未揭露,統計分母不明。
: 就討論主題來看,若將pwc2013資料以 Trial階段的勝率作為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的計算
: 基礎,則有必要釐清統計分母(計算基礎)的問題,否則主張trial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存在明顯統計分析資料不一致或不明確的問題。
: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資料的trial勝率來看,就必須瞭解整體專利訴訟案件進入
: trial階段的比率,將進入trial階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階段勝率稱作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更為妥當。
你對智財法院的數值都了解得亂七八糟,還亂掰,其實我也不太計較
你有沒有看懂中英文了說。
: 舉例說明,
: 一般認為進入trial階段案件大約佔整體案件5% (p.7,
: http://iposgoode.ca/TheUSPatentLitigationProcess-IPOsgoodeDecember2010.pdf),
: 以pwc2013提供的3b圖來看,在2007~2012年間,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5%*(63%)~5%(77%),
: 即31.5%~38.5%。
上面這點這樣算,我還蠻佩服你真是天才。
我再重述:
1. 你的SSRN網頁沒考慮和解,但你的ipwatchdog網頁說要考慮和解,
所以請你好好說服你自己就夠了。 不要貼在板上重申你這兩個
網頁一直在抵觸你的烏龍立論。
2. 你連智財法院的中文數據都有辦法給得亂七八糟,連不是侵權案都
涵蓋進去,自己弄錯,求證留給大家,我還能說什麼?
3. 何謂有效率的溝通? 就是讓聽者對說者的話在短時間內有所共識,
一路也沒人認為你是對的,既然你這麼堅持,好吧那就這樣: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1. 第一審原告獲得一部以上勝訴判決(2008.07~2013.12,總案件數:2609)
: 第一審(包括智院與其他一審法院): 281/1387 =20.3% (大會手冊p.98)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281/1387(應該是包括智院與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 單就智院一部勝訴判決來看專利權人(原告)勝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會手冊 P.96)
那就麻煩你用這套要不要和解都搞不清楚、連不是侵權案都涵蓋進去的
亂七八糟說法去與人談論台美訴訟。你無須說服我,我也無須說服你。
這一路來眾多高人賢達該說也都說了。你要主張你的說法你就去主張。
我並無意阻止你自成一家。你說臺灣侵權案原告勝率有20%那就20%,
智財法院與普通法院共有一兩百件勝訴那就一兩百件,你的錯誤立論
就麻煩你自己去獨樹一格吧。
--
: 台美專利權人整體勝率論點
: 我論點中的勝率論點出處分兩類,一類是敘述統計資料(如下所示1.&2.),
: 另一類是個人推論假設(如下所示3.)。
那至少也來篇對的吧。一會兒中英敘述沒看懂;另一會兒又推論錯誤。比如:
: a. 大會手冊(這是我最早的論述TW和US勝率資料的基礎), US即PWC2013 paetnt
: litigation study統計資料 (NPE & PE)。
: PWC將NPE type分三類:1. 公司/營利組織, 2.大學/非營利組織, 3.個人/發明人,
: 這詳細定義於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P34: "A nonpracticing entity (NPE) is defined as an entit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capability to design, manufacture, or distribute products with features
protected by the patent"
這段英文真是你所說的這樣? 你是把大家或自己當白癡? 我不太相信
你身邊真的都沒有人懂這段英文在說什麼。
: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勝率是經過
: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專利權人勝敗數量為計算基礎,
: 據此得出判斷專利權人的勝訴率。
你還在扯SSRN和ipwatchdog。呵呵。
SSRN網頁沒考慮和解,ipwatchdog網頁說要考慮和解,所以到底
要不要考慮和解? 你自己都講不清楚。若你真有看懂,你就不會
舉出兩個互相牴觸的網頁使得你自己無法自圓其說。
: c. (專利權人面對專利有效性挑戰之勝率)*(Trial勝率):
: 這是我憑印象提出的內容,單純屬於個人於推論統計分析模型上的一種嘗試性假設。
: 當然,目前不被認可。我嘗試建立了一個模型,以有效性作為訴訟案件母數。
: 目前尚無法建立可直接關聯勝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設出其關聯為一訴訟勝率常數,
: 該訴訟勝率常數受到專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關相關之眾多因子影響,
: 尚在研究中...
: 一時嘴快,見笑了。這次討論,我撤回這個論點。
這是你所謂的下重手? 找這種臺階下還蠻難看的。
: 以下根據本系列參與者的討論內容,提出一些比較明顯的問題與針對與討論主題相關的
: 說明。如果有說錯的地方,歡迎指正。
: 1. 和解是否算入整體勝率
: hh47在一開始也指出勝訴非和解。在hh47引用資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 中已定義overall勝率包括trial & sj結果
: 如果US勝率主張包括和解, 那麼TW勝率主張也應該包括和解,
: 整體勝率判斷標準出現明顯不一致。
誰跟你在那邊『如果US勝率主張包括和解』,別亂掰了。是你自己
舉得ipwatchdog網頁說pwc的圖5系列應考慮和解。
: 2. TW勝率數據:
: hh47引的TW勝率資料(科技報導)是指智院"民事訴訟上獲得全面勝利的原告幾乎都只有個
: 位數"。我引的資料原文是"原告獲一部以上勝訴判決"。
: 這是我們雙方差異處。
這系列的原告侵權勝率不就是起源於你的
第一篇:『特別是台灣專利權人勝率約20%,比美國略低。』
現在你又說:『我引的資料原文是"原告獲一部以上勝訴判決"』
所以這兩句的關聯性在哪? 你舉的東西是在討論原告侵權勝率?
還是不是呢? 我看連你自己都看不懂。
: 3. 引用ipwatchdog網頁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專利權人(NPE&PE)勝率時,
: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 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研討會中的大會手冊也是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 hh47所引用資料內容來看,以5a~5c更能代表專利權人overall勝率。
: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評論#15~#17中指出和解分為強勢案(stong case)與
: 弱勢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這與訴訟成本考量有關。
: 對專利權人來說,弱勢案是否可稱雙贏是有疑問的,再加上和解條件外界不易得知,
: 在和解條件不明的情況下,和解雙方皆可以主張獲勝,況且,
: settlement的勝負並不是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的結果。
如前述
: 4. 資料引證查證問題
: ipme引用的連結中,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 文中僅點出" 據其簡報資料,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 沒有引用完整資料內容(數據或來源),這不也是要他人查證?
: 參照目前討論內容,對客觀資料的要求失去標準。
人家有頭有臉有品牌,不亂報、不亂給數據,說者與聽者有程度也有共識。 你呢?
: 5.勝率主張不一致
: hh47和broson所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3c
: tijj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6e
對啊。他們認為該看trial勝率,也就是跟北美那台大法學院網頁所主張
的共識一樣。
我說到6e是因為你說:『除非你能舉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類型』,
因為6e就是沒有特別針對NPEs和PEs。
: 回應: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將和解列入專利權人(NPE&PE)整體勝率
: 時,同樣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 符合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我所參加的研討會也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張是3b (單論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 overall勝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勝率(p.17,6e)。
: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統計資料中的20個產業僅列前10個產業,
: tijj主張6e的意思是這前10個產業的專利權人勝率可以代表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對勝率說法缺乏一致性。
: 另外,討論台灣專利權人訴訟整體勝率,難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計入?
: 不算台灣專利權人的專利訴訟?其他普通法院的專利訴訟就不是在台灣?
: 6. 資料統計分析的問題。
: 若主張trial階段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OVERALL)勝率似乎存在問題,也就是統計分母不一
: 致或不明的問題。
: 依照pwc2013資料來看,可在3b與5c看到trial勝率,但5c trial勝率統計之分母數,
: 也就是進入trial案件總數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並不是整體分析案件
: 總數1856件。更何況3b的trial案件數量並未揭露,統計分母不明。
: 就討論主題來看,若將pwc2013資料以 Trial階段的勝率作為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的計算
: 基礎,則有必要釐清統計分母(計算基礎)的問題,否則主張trial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存在明顯統計分析資料不一致或不明確的問題。
: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資料的trial勝率來看,就必須瞭解整體專利訴訟案件進入
: trial階段的比率,將進入trial階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階段勝率稱作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 更為妥當。
你對智財法院的數值都了解得亂七八糟,還亂掰,其實我也不太計較
你有沒有看懂中英文了說。
: 舉例說明,
: 一般認為進入trial階段案件大約佔整體案件5% (p.7,
: http://iposgoode.ca/TheUSPatentLitigationProcess-IPOsgoodeDecember2010.pdf),
: 以pwc2013提供的3b圖來看,在2007~2012年間,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5%*(63%)~5%(77%),
: 即31.5%~38.5%。
上面這點這樣算,我還蠻佩服你真是天才。
我再重述:
1. 你的SSRN網頁沒考慮和解,但你的ipwatchdog網頁說要考慮和解,
所以請你好好說服你自己就夠了。 不要貼在板上重申你這兩個
網頁一直在抵觸你的烏龍立論。
2. 你連智財法院的中文數據都有辦法給得亂七八糟,連不是侵權案都
涵蓋進去,自己弄錯,求證留給大家,我還能說什麼?
3. 何謂有效率的溝通? 就是讓聽者對說者的話在短時間內有所共識,
一路也沒人認為你是對的,既然你這麼堅持,好吧那就這樣: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1. 第一審原告獲得一部以上勝訴判決(2008.07~2013.12,總案件數:2609)
: 第一審(包括智院與其他一審法院): 281/1387 =20.3% (大會手冊p.98)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281/1387(應該是包括智院與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 單就智院一部勝訴判決來看專利權人(原告)勝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會手冊 P.96)
那就麻煩你用這套要不要和解都搞不清楚、連不是侵權案都涵蓋進去的
亂七八糟說法去與人談論台美訴訟。你無須說服我,我也無須說服你。
這一路來眾多高人賢達該說也都說了。你要主張你的說法你就去主張。
我並無意阻止你自成一家。你說臺灣侵權案原告勝率有20%那就20%,
智財法院與普通法院共有一兩百件勝訴那就一兩百件,你的錯誤立論
就麻煩你自己去獨樹一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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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27T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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