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申請問題 - 專利

By Ophelia
at 2014-07-24T15:52
at 2014-07-24T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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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專利權人整體勝率論點
我論點中的勝率論點出處分兩類,一類是敘述統計資料(如下所示1.&2.),
另一類是個人推論假設(如下所示3.)。
a. 大會手冊(這是我最早的論述TW和US勝率資料的基礎), US即PWC2013 paetnt
litigation study統計資料 (NPE & PE)。
PWC將NPE type分三類:1. 公司/營利組織, 2.大學/非營利組織, 3.個人/發明人,
這詳細定義於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勝率是經過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專利權人勝敗數量為計算基礎,
據此得出判斷專利權人的勝訴率。
c. (專利權人面對專利有效性挑戰之勝率)*(Trial勝率):
這是我憑印象提出的內容,單純屬於個人於推論統計分析模型上的一種嘗試性假設。
當然,目前不被認可。我嘗試建立了一個模型,以有效性作為訴訟案件母數。
目前尚無法建立可直接關聯勝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設出其關聯為一訴訟勝率常數,
該訴訟勝率常數受到專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關相關之眾多因子影響,
尚在研究中...
一時嘴快,見笑了。這次討論,我撤回這個論點。
以下根據本系列參與者的討論內容,提出一些比較明顯的問題與針對與討論主題相關的
說明。如果有說錯的地方,歡迎指正。
1. 和解是否算入整體勝率
hh47在一開始也指出勝訴非和解。在hh47引用資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已定義overall勝率包括trial & sj結果
如果US勝率主張包括和解, 那麼TW勝率主張也應該包括和解,
整體勝率判斷標準出現明顯不一致。
2. TW勝率數據:
hh47引的TW勝率資料(科技報導)是指智院"民事訴訟上獲得全面勝利的原告幾乎都只有個
位數"。我引的資料原文是"原告獲一部以上勝訴判決"。
這是我們雙方差異處。
3. 引用ipwatchdog網頁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專利權人(NPE&PE)勝率時,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研討會中的大會手冊也是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hh47所引用資料內容來看,以5a~5c更能代表專利權人overall勝率。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評論#15~#17中指出和解分為強勢案(stong case)與
弱勢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這與訴訟成本考量有關。
對專利權人來說,弱勢案是否可稱雙贏是有疑問的,再加上和解條件外界不易得知,
在和解條件不明的情況下,和解雙方皆可以主張獲勝,況且,
settlement的勝負並不是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的結果。
4. 資料引證查證問題
ipme引用的連結中,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文中僅點出" 據其簡報資料,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沒有引用完整資料內容(數據或來源),這不也是要他人查證?
參照目前討論內容,對客觀資料的要求失去標準。
5.勝率主張不一致
hh47和broson所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3c
tijj主張專利權人整體勝率應看6e
回應: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討論將和解列入專利權人(NPE&PE)整體勝率
時,同樣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圖表,
符合我先前主張應看5a~5c圖表,況且我所參加的研討會也引用同份報告的5a圖表。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張是3b (單論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overall勝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勝率(p.17,6e)。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統計資料中的20個產業僅列前10個產業,
tijj主張6e的意思是這前10個產業的專利權人勝率可以代表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對勝率說法缺乏一致性。
另外,討論台灣專利權人訴訟整體勝率,難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計入?
不算台灣專利權人的專利訴訟?其他普通法院的專利訴訟就不是在台灣?
6. 資料統計分析的問題。
若主張trial階段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OVERALL)勝率似乎存在問題,也就是統計分母不一
致或不明的問題。
依照pwc2013資料來看,可在3b與5c看到trial勝率,但5c trial勝率統計之分母數,
也就是進入trial案件總數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並不是整體分析案件
總數1856件。更何況3b的trial案件數量並未揭露,統計分母不明。
就討論主題來看,若將pwc2013資料以 Trial階段的勝率作為US專利權人整體勝率的計算
基礎,則有必要釐清統計分母(計算基礎)的問題,否則主張trial勝率為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存在明顯統計分析資料不一致或不明確的問題。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資料的trial勝率來看,就必須瞭解整體專利訴訟案件進入
trial階段的比率,將進入trial階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階段勝率稱作專利權人整體勝率
更為妥當。
(進入pwc2013進入trial階段比率未揭露,暫例子無法套用。)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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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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