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申請問題 - 專利

By Carol
at 2014-07-16T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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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引述《eth232 (eth232)》之銘言:
: : 其他一審法院? 所以台灣的專利訴訟也有在其他的一審法院審理?
: 當事人合意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就可以
: : 那二審呢?
: : http://scitechreports.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9.html
: : 我蠻訝異,而且與上面連結差1年度,所以2013年暴增?
: : 有類似像連結這樣的統計嗎? 感覺有點不清不楚。
: : 為什麼不是281/2069? 若真這麼高,表是台灣智財判決真有長進了。
: 281/1387(應該是包括智院與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 單就智院一部勝訴判決來看專利權人(原告)勝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會手冊 P.96)
: 智院判決如果扣除重複起訴的部分,分母變少,就約20%
: 據悉某位專利權人提近百次(一百多次)訴訟,增加不少分母。
: 看判決勝率提高就說判決有沒有長進?
: 我很訝異你會說這種話,專利訴訟中影響專利權人是否勝訴的因子太多,
: 你不覺得應該還要再將專利權人敗訴原因考慮進來會比較恰當。
: 畢竟判決結果很可能只是反應整個與專利訴訟流程相關的活動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 : overall的部分,我想沒有人有意見。但你還是無法解釋三點:
: : 1 台灣沒SJ,為什麼比較時考慮SJ? 當時你們演講時有先講要考慮?還是你沒聽到?
: : 2 為什麼你又舉要考慮和解情況的ipwatchdog的網頁?
: : 3.為什麼勝率會是: 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 : 以你之前的解釋用來解釋你給的資料依然證明你還是錯的。
: 那裡錯?PATENTEE SUCCESS RATE: 32.5%?
: : 其實就如ipme推文所說,你可以舉出很多百分比,但是當你與人溝通時
: : 是不是能讓大部份懂的人有"直觀"的共識。你要選擇當你一講時,大部
: : 分的聽者都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知道在說什麼,還是要費一番解釋別人才
: : 終於知道你在說什麼,就端看你的選擇與程度了。
: 一開始就只講 TW 20% 和比美國略高。
: 不知道為什麼就幾個人跳腳了。
: : 關於你的SSRN資料,其實不值得多提,因為根本連AIA所產生的效果都沒有考慮。
: 哦?!!!
: 那你們提供的資料應該也不值得多提,因為AIA產生的效果也不過是去年(2013)的事。
: : 推 ipme:推專業! 07/15 00:58
: : 推 brson:推+1 07/15 01:07
: : 推 hh47:智財法院不是只有審理專利。2008~2012 原告勝才19個; 07/15 02:10
: : → hh47:2013會暴增兩百多?該不會商標、著作權等等都算進去了。 07/15 02:10
: : 推 ben1013:如果是19個,那要再少1個了 07/15 07:32
你好像是之前在講專利迴避設計要如何如何的那位,我當時也
是提出問題,感覺你的風格就是模糊焦點、含混其辭。呵呵,
我對你有印象。你這次也是這樣。
我本身在美國Baker & McKenzie事務所(台灣好像也有一個分所)。這
系列討論,我真的不相信你懂美國專利訟訴。說真的,若這是我的辯
論庭,我應該會哭死。
: SSRN數據資料結果與PWC的5a的結果差異不大,就這兩個資料的分析結果來看,
: US PATENTEE SUCCESS RATE = 32.5% 可信度較高。
你資料1~3(patentlyo、Our Methodology、IPWatchDog)的問題,真
的如板友所說。老實說,我也覺得你的英文真的有很大的問題。資料4
也確實只考慮到2010而且只考慮33個聯邦法庭。
"patentee win rate: 32.5%"是被你矇中的,不是你分析正確。
算法更不是什麼: "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這到底是什麼東西?是亂扯亂掰嗎?
: pwc的資訊的確有參考價值,
: 就patent holder success rate來說,5a~5c似乎比較合理~
: 況且pwc報告中就有定義NPE的類型,
: 因此就patent holder類型來說, PE & NPE 可以說很完整。
: 除非你能舉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類型
pwc統計到2012年,overall粗估的確約是三成,你找了一個也差不多
是三成的值,然後就下結論說三成是比較可靠的。這是什麼分析?
你真的這麼神,所以2013、2014、2015…等也都會是三成囉? 不然
為何2012是三成,你只要回找三成,就可以給個結論是三成?
還有,若照你這樣,我相信要google超過五成的值一定比你的三成
還要多。你真的知道這過五成跟三成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嗎? 我JD是在
UC Berkeley念得,以你這種亂七八糟的計量算數,肯定是被當一
屁股。
NPEs與PEs是包含所有專利權人?奇怪,這麼簡單的問題,
你真的沒有地方問嗎?而且不是也有板友回答了嗎?
pwc有沒有針對不是NPEs與PEs的勝率統計?有啊,在6e。而且
也定義了所謂的overall。若你覺得trial是沒有考慮將Supreme
court算入,那你的overall或Patentee win rate才更是沒有考慮
Supreme court。
不過,其實要不要考慮Supreme court,勝率百分比並不會影響太
大,你扯這些有的沒的真的只是證明你很外行。
※ 編輯: tijj (173.173.19.61), 07/16/2014 03:45:03
: ※ 引述《eth232 (eth232)》之銘言:
: : 其他一審法院? 所以台灣的專利訴訟也有在其他的一審法院審理?
: 當事人合意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就可以
: : 那二審呢?
: : http://scitechreports.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9.html
: : 我蠻訝異,而且與上面連結差1年度,所以2013年暴增?
: : 有類似像連結這樣的統計嗎? 感覺有點不清不楚。
: : 為什麼不是281/2069? 若真這麼高,表是台灣智財判決真有長進了。
: 281/1387(應該是包括智院與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 單就智院一部勝訴判決來看專利權人(原告)勝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會手冊 P.96)
: 智院判決如果扣除重複起訴的部分,分母變少,就約20%
: 據悉某位專利權人提近百次(一百多次)訴訟,增加不少分母。
: 看判決勝率提高就說判決有沒有長進?
: 我很訝異你會說這種話,專利訴訟中影響專利權人是否勝訴的因子太多,
: 你不覺得應該還要再將專利權人敗訴原因考慮進來會比較恰當。
: 畢竟判決結果很可能只是反應整個與專利訴訟流程相關的活動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 : overall的部分,我想沒有人有意見。但你還是無法解釋三點:
: : 1 台灣沒SJ,為什麼比較時考慮SJ? 當時你們演講時有先講要考慮?還是你沒聽到?
: : 2 為什麼你又舉要考慮和解情況的ipwatchdog的網頁?
: : 3.為什麼勝率會是: 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 : 以你之前的解釋用來解釋你給的資料依然證明你還是錯的。
: 那裡錯?PATENTEE SUCCESS RATE: 32.5%?
: : 其實就如ipme推文所說,你可以舉出很多百分比,但是當你與人溝通時
: : 是不是能讓大部份懂的人有"直觀"的共識。你要選擇當你一講時,大部
: : 分的聽者都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知道在說什麼,還是要費一番解釋別人才
: : 終於知道你在說什麼,就端看你的選擇與程度了。
: 一開始就只講 TW 20% 和比美國略高。
: 不知道為什麼就幾個人跳腳了。
: : 關於你的SSRN資料,其實不值得多提,因為根本連AIA所產生的效果都沒有考慮。
: 哦?!!!
: 那你們提供的資料應該也不值得多提,因為AIA產生的效果也不過是去年(2013)的事。
: : 推 ipme:推專業! 07/15 00:58
: : 推 brson:推+1 07/15 01:07
: : 推 hh47:智財法院不是只有審理專利。2008~2012 原告勝才19個; 07/15 02:10
: : → hh47:2013會暴增兩百多?該不會商標、著作權等等都算進去了。 07/15 02:10
: : 推 ben1013:如果是19個,那要再少1個了 07/15 07:32
你好像是之前在講專利迴避設計要如何如何的那位,我當時也
是提出問題,感覺你的風格就是模糊焦點、含混其辭。呵呵,
我對你有印象。你這次也是這樣。
我本身在美國Baker & McKenzie事務所(台灣好像也有一個分所)。這
系列討論,我真的不相信你懂美國專利訟訴。說真的,若這是我的辯
論庭,我應該會哭死。
: SSRN數據資料結果與PWC的5a的結果差異不大,就這兩個資料的分析結果來看,
: US PATENTEE SUCCESS RATE = 32.5% 可信度較高。
你資料1~3(patentlyo、Our Methodology、IPWatchDog)的問題,真
的如板友所說。老實說,我也覺得你的英文真的有很大的問題。資料4
也確實只考慮到2010而且只考慮33個聯邦法庭。
"patentee win rate: 32.5%"是被你矇中的,不是你分析正確。
算法更不是什麼: "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這到底是什麼東西?是亂扯亂掰嗎?
: pwc的資訊的確有參考價值,
: 就patent holder success rate來說,5a~5c似乎比較合理~
: 況且pwc報告中就有定義NPE的類型,
: 因此就patent holder類型來說, PE & NPE 可以說很完整。
: 除非你能舉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類型
pwc統計到2012年,overall粗估的確約是三成,你找了一個也差不多
是三成的值,然後就下結論說三成是比較可靠的。這是什麼分析?
你真的這麼神,所以2013、2014、2015…等也都會是三成囉? 不然
為何2012是三成,你只要回找三成,就可以給個結論是三成?
還有,若照你這樣,我相信要google超過五成的值一定比你的三成
還要多。你真的知道這過五成跟三成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嗎? 我JD是在
UC Berkeley念得,以你這種亂七八糟的計量算數,肯定是被當一
屁股。
NPEs與PEs是包含所有專利權人?奇怪,這麼簡單的問題,
你真的沒有地方問嗎?而且不是也有板友回答了嗎?
pwc有沒有針對不是NPEs與PEs的勝率統計?有啊,在6e。而且
也定義了所謂的overall。若你覺得trial是沒有考慮將Supreme
court算入,那你的overall或Patentee win rate才更是沒有考慮
Supreme court。
不過,其實要不要考慮Supreme court,勝率百分比並不會影響太
大,你扯這些有的沒的真的只是證明你很外行。
※ 編輯: tijj (173.173.19.61), 07/16/2014 03:45:03
推 eth232:推專業,以正視聽。 07/16 03:55
推 kaikai1112:這串釣出一堆強者.....也算是功德無量了..... 07/16 07:15
推 dakkk:沒想到有 baker的 07/16 08:27
推 ipme:推 07/16 09:57
→ VanDeLord:strawman用的很差,如果你是我辯護律師,我會哭死 07/16 10:14
→ VanDeLord:\這一系列對戰者 07/16 10:19
→ VanDeLord:可以真正在庭中說話者應該還沒出現 07/16 10:20
→ VanDeLord:triz迴避設計如果在網路上問問答答就可以解釋清楚,在網 07/16 10:52
→ VanDeLord:路上可以搜得到,那這門手段也太cheap了,也沒價值,你既然 07/16 10:53
→ VanDeLord:在美國,你可以找Gen3 consulting group, Ikovenko,我的 07/16 10:53
→ VanDeLord:老師 07/16 10:53
→ VanDeLord:你這篇我沒空回了,破洞百出,e大水準算是比較高些 07/16 10:56
→ VanDeLord:更正:是gen3 partners, 07/16 10:58
推 ipme:烏龍嗎? 你們老師的頭銜服務單位你還打錯. 你自稱是他學生 07/16 11:12
→ ipme:那他認識你嗎? 他親授你多久?幾年?幾天?還是幾小時? 07/16 11:12
推 deathcustom:你找一個專敎TRIZ的大頭然後覺得他可以在現在的論戰中 07/16 11:20
→ deathcustom:當你的擋箭牌......?ridiculous 07/16 11:20
→ VanDeLord:想認識他嗎?我最近有和老師通mail,email名號報給我,我介 07/16 11:29
→ VanDeLord:紹啊(現在流行浮燥嗎?) 07/16 11:30
→ VanDeLord:d大,你之前的新穎性優惠期論述很fansy 喔 07/16 11:31
→ VanDeLord:比federal register還強勢喔^^ 07/16 11:40
→ ipme:我還記得d大送你的至理名言: 你的中文要重修說... 07/16 11:47
→ VanDeLord:一貫模式,不意外^^ 07/16 12:33
推 cloudlin:什麼是fansy啊@@ 07/16 13:07
推 deathcustom:您是不是要查: fancy by Google Translate 07/16 13:09
推 piglauhk:切磋交流,不是要拼輸嬴,大家冷靜阿... 07/16 13:14
→ magamanzero:基本上到了嗆名號的階段 就很難收拾了 板主洗一下地吧 07/16 17:01
→ ipme:我覺得還好耶,法庭上律師互酸也是很多,重點是能否言之有物. 07/16 17:28
→ ipme:表明自己在哪裡工作或有哪些經歷,為何是嗆名號呢?而且對這議 07/16 18:02
→ ipme:題零貢獻的人,應該是沒什麼資格要求禁止別人討論發言. 07/16 18:03
推 piglauhk:小的認為,至少在版上,和諧比較重要 (  ̄ c ̄)y▂ξ 07/16 18:07
→ VanDeLord:唉唷~物以類聚啦,習慣就好,嗆名號?還好吧,交流一下看是 07/16 18:12
→ VanDeLord:何方神聖,在大陸QQ論壇這沒什麼,台灣反而比較和諧 07/16 18:13
→ VanDeLord:像上次和d大的"討論",我有找到兩分官方資料佐證 07/16 18:15
→ VanDeLord:我想AIPA應該事沒不會亂發mail給USPTO,USPTO也在federal 07/16 18:16
→ VanDeLord:register回應了 07/16 18:16
→ VanDeLord:審查員的training material也可以佐證 07/16 18:17
→ VanDeLord: \應該沒事 07/16 18:17
→ VanDeLord:優惠期的風險一文,就是參考USPTO examiner training 教 07/16 18:18
→ VanDeLord:材所寫^^ 07/16 18:18
推 magamanzero:ipme的話 就大概可以了解為什麼我想要板主管管了吧XD 07/16 18:50
推 magamanzero:就像P兄說的 和諧比較好 除非不酸人不能討論 07/16 18:53
→ magamanzero:不然酸人的意義在哪? 07/16 18:54
→ magamanzero:不過一切以板主為主就是了 07/16 18:55
→ VanDeLord:可能我習慣被我老婆酸了吧,哈哈 07/16 18:56
→ VanDeLord:我老婆更酸 PH1.0 07/16 18:56
→ VanDeLord:我在ppt討論學到幾個觀點:1.不要想說服對方 2. 自我價值 07/16 18:57
→ VanDeLord:不是靠在這邊扯扯嘴皮就可以證明(要向客戶/boss證明) 07/16 18:58
→ VanDeLord: ptt @@ 07/16 18:58
→ VanDeLord:激烈言論有可能只是想誘使對方說出更多對自己有利的東西 07/16 19:02
推 magamanzero:就ipme的話來說 應該沒有想要我吐什麼吧XDD 07/16 19:07
推 madgame:V大要不要分享一下那個優惠期問題 07/16 20:13
推 brson:他那優惠期也是被h大質疑的講不出吧 07/16 22:47
→ ipme:m大你怎麼這麼客氣 07/16 23:08
→ ipme:這系列議題你若要吐我槽,就不用客氣,歡迎加入表達看法. 07/16 23:15
→ ipme:我個人也從來不會以甚麼酸不酸的理由來中斷討論或模糊焦點. 07/16 23:17
→ ipme:不然你有時間寫推文,怎不發表見解. 07/16 23:17
推 MrCAKE:連TRIZ都扯出來了 可見某人從頭到尾都在迴避問題模糊焦點 07/18 00:54
→ VanDeLord:... 幫幫忙,有人先扯到triz我才回,沒事我在這談triz幹啥 07/18 11:01
→ VanDeLord:講了你們也不懂,懂了也不見得會用,用了也不見得有效,不 07/18 11:01
→ VanDeLord:如不講 07/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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