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und.udn.com/fund/story/7488/1516082-
206南台大地震,商業壽險卻沒有發揮預期中的保障功能。壽險業者說,主因這次116名罹
難者中,有1/3是未滿12歲孩童,即使爸媽曾經幫小朋友買保險,但依照「保險法」規定
,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完
全失去保險意義。
為避免爸媽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保險法
」第107條經過兩度修正,並自民國99年起規定,針對「未滿15歲」孩童,若投保後身故
,壽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不過
,政策性保險、例如學生保險可排外。
如果修法在條款上備註『排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之類的文句,是否就有解了?
萬一精管會真的決定這樣做。舊的意外保單能適用有利解釋嗎?
還是都要重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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