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神楊蕙如出書囉!其中卡神的經典戰役之一,「喝舒跑,賺百萬獎金」實在精彩有趣,但是對於節稅的部分,實在有點搞不懂。楊蕙如說當初買了8000罐舒跑,收集了8000個舒跑外包裝,最後獲得收集外包裝比賽冠軍獎金100萬,在報稅的時候,據書中說到「參加競賽或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是可以減除的」,所以卡神把「所有買飲料的發票,呈報給稅捐單位節稅啦」。我的疑問是,一、真的有這個規定喔?二、如果有這規定,呈報給稅捐單位買舒跑的發票,是全部都可以算成成本嗎?舒跑不是還可以喝嗎?甚至轉售,能百分之百算成本喔?請各位專家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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