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出售廠地 不適用重購退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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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的適用前提,應以工廠遷移為主要要件,如果僅是出

售部分原工廠用地,而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者,將不得申請重購退還已出售土地的土

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這項新規定,稅捐機關日前呈報財政部有關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先購買

自營工廠用地,另在二年內出售該公司仁武廠部分廠地的退稅爭議案,已被核定不能享有

土地稅法第35條,可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有關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的立法意旨,主要

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自營工廠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另在他處

購買自營工廠用地。為避免因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規定,降低企業重購土地的能力,政府

才會准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與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辦理退稅。

基於稅法對自營工廠適用重購退稅的立法精神,財政部明定,土地稅法所稱「自營工廠用

地出售」,其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果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且僅出售原工廠

用地的一部分者,即非屬土地稅法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無法適用重購退稅的優惠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在91年4月先行購買嘉義縣新港鄉工業區內自營工廠用地後

,又在92年7月出售高雄縣仁武廠二筆土地。經稅捐機關調查南亞公司的廠址用地,還有

其他14筆土地並未出售,且該廠區亦由該公司繼續營運中,並非為遷廠而出售原有自營工

廠用地,依照財政部的規定,自然不適用重購退稅。

【2004/03/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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