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Patent Agent可以在美執業?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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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06-12-11T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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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是很瞭解
不過有看過一些資料
參考一下囉

http://www.patent104.idv.tw/
-->各國專利申請-->美國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律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律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與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
是全世界令人相當羨慕的行業之一,因為據太平洋彼岸傳來的訊
息,美國專利律師的年薪約有十萬美金,比起美國人平均年薪的
兩萬五千美金而言,實在非常高。而這也是專利這一行中許多人
的夢想之一,夢想有一天可以到美國去執行專利業務。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要想在美國執行專利申請與答辯的相關
業務,必須具有美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而要成為美國的專利代理
人,必須要通過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所舉辦的"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律
師"考試,這項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約在每年的四月間舉行。而根
據美國聯邦法典第三十七之10.5, 10.6, 10.7的規定,參加這項
考試的基本資格如下:


1. 必須是美國公民(關於公民的基本與廣義的定義,可能要查一
下美國移民局的相關規定,如若持有通稱的"綠卡"可否符合考試
條件?)。另一方面,與美國政府互相簽定"互惠條款"的國家,專
利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在美國執行業務,但目前只有一個國家與美
國簽定互惠條款,便是位於北美的加拿大。


2. 必須有理工背景的學歷,如大專學歷 (但美國的學制相當多元
,如社區學院畢業或是修習過相當學分以上的學分證明也可報考)。


以上的要件是缺一不可,但首先若不是所認定的美國公民條件,即
使具有博士學位,大概都沒辦法參加考試。
根據這樣的規定,即使是已經取得美國律師資格,仍然需要參加這
項考試,才能代理專利申請與答辯的業務。所以,要成為美國律師
要下相當功夫苦讀法律,而若要成為美國專利律師,更必須具有理
工科系的學習背景。這點和中華民國的規定大不相同,中華民國的
"專利代理人條例"中規定,只要是工、礦業技師,律師與會計師都
是當然的成為專利代理人。


而關於美國的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律師考試,根據網路上官方網站所
公告的顯示,2001年的考試科目有兩科,每科的考試時間約三小時
,包括了上午部份(Morning Session)與下午部份
(Afternoon Session),總共需一天考完。試題內容全部是選擇題,
包括了單選題與多重選擇題。而準備的方向不脫美國專利法
(35 U.S. Code)與美國專利審查基準(MPEP)。由於官方並沒有公佈
錄取率,所以沒有辦法斷言考試的難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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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6-12-13T06:41
wrong.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foreigners can
also take the patent bar exam

加拿大Patent Agent可以在美執業?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6-12-11T06:13
我對所謂的資格沒有研究。 ※ 引述《ebanker (天生我材)》之銘言: : 查了相關規則,還是不知道加拿大的Patent Agent可否在美執業(as Patent Agent) : Exam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General Requirements Bulletin ...

Derwent資料庫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6-12-10T18:38
版上有前輩使用過嗎? 最近再看這個資料庫 他除了IPC之外 還有一套自己的Derwent class 和 EPI Manual Codes 有點不太懂這兩個的差別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稍微提點一下 謝謝囉~ :) - ...

加拿大Patent Agent可以在美執業?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6-12-08T22:40
查了相關規則,還是不知道加拿大的Patent Agent可否在美執業(as Patent Agent) Exam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General Requirements Bulletin LIGIBILITY OF ALIENS: Presently, the C ...

Re: 請問賣專利給公司將來被舉發怎麼辦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6-12-07T00:40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想請問p前輩 : 針對專利無效價金返還請求權 : 在契約內容無約定時 : 是否仍然適用不當得利或是違反誠信原則? 台灣專利法無明文規定 故回歸民法,不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可能 美國則已有判例,認惟在惡意情形下須返還價金 : 小弟認為若是構成不當得利要件或是 ...

智財局新聞稿--技術報告有申復機會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6-12-06T23:03
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將先行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TIPO將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 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之機制。 新型專利於93年專利法修正改採形式審查,亦即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 前案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