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對外商下單意願影響 - 稅務
By Frederica
at 2005-09-02T19:00
at 2005-09-02T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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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營業稅對外商下單意願影響
■ 徐麗珍、林宜賢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國際大廠的物流供應模式日趨頻繁與複雜,這些國際大廠經常
向我國供應商採購大量原物料,要求直接送至其OEM/ODM製造為成品,再直接配銷給全
球客戶。台灣廠商在全球供應鏈中的供貨與提供加工製造服務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
色。
過去的租稅議題分析均著重在「所得稅」,然而,租稅影響最大者其實係為「加值型營
業稅」議題。本篇內容以外商在我國從事貨物買賣所產生之加值型營業稅課徵問題為主
,並探討對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
外商A公司在我國境內向國內營業人甲公司購入原物料,並請甲公司將原物料送至國內廠
商乙執行加工組裝,然後再將製成品轉銷給國內客戶(內銷)或國外客戶(外銷)。依
相關規定,甲應於銷售該貨物時,開立內應稅5%二聯式營業稅發票給A,並另開立應稅5%
三聯式發票、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給國內廠商乙,國內廠商乙可依法扣抵或退回
進項稅款。因為外國營利事業無營業稅稅籍編號,無法申報營業稅,故其由甲所開立之
應稅發票,無銷項稅額可互抵或辦理退回之機會。相關加值型營業稅問題彙整如下情形
:
一、加值型營業稅之國際租稅原則,係只有最終消費所在國才有課稅權,任何處於中間
採購、製造、轉銷所造成之稅負,基本上應扣抵或退還給營利事業。因此,若任何有國
際物流供應鏈經過之國家缺乏退稅機制,將嚴重影響國際大廠與該國企業進行交易之意
願。
以台灣現行法令規定與實務,「營業代理人」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加值型營業稅
法並未有營業代理人登記之規定,並無外國營利事業可以單獨登記營業稅稅籍之制度。
財政部於910124台財稅第910450379號函明白指出,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
辦理營業登記者,不應照准。
因為外國營利事業無營業稅稅籍編號,此銷售行為無法申報營業稅,故其由國內廠商所
取得之應稅發票,無法與其進銷項稅額互抵,造成總額課稅,違反國際及我國加值型營
業稅制度之精神。若能讓外國營利事業有登記營業稅稅籍編號的機會,並要求其定期申
報營業額,則稅務機關對於「所得稅」之稽徵,將能取得更確切之資訊。
二、除前述所指之課稅方式違反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原則外,現行已發布的解釋令對外國
營利事業在台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課徵規定亦不一致。但從這些函釋內容可知,稅務機關
發布各函釋時,對於函釋之交易背景未能明確交代清楚,致稅務機關承辦人員及營利事
業對各函釋之適用常存不同見解,不僅造成徵納雙方的爭議,亦令營利事業無所適從。
因此,對於外國營利事向台灣廠商訂貨並委託其交貨,以及台灣物流中心營業稅課徵的
方式,實有必要重新考量,以求達課稅精神之一致性。
對國內外經濟活動可能之影響則包括:
一、某國際大廠若因上述之情形,下高達10億台幣之訂單給某國內廠商,將遭受5,000萬
台幣的營業稅損失。而且,營業稅為間接稅,無法拿回公司所在地抵減其應納稅額,將
導致重大額外經營成本,造成集團全球利潤降低5%,因而嚴重影響國際大廠向我國進行
採購貨物及設置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的意願,進而影響我國經濟與社會活動之成長。
二、我國營業稅稅制間接影響台灣廠商的國際競爭能力。以歐盟為例,許多歐盟國家
(例如德國、西班牙、義大利等國)均不願意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予台灣廠商,原因係台
灣沒有將加值稅退還外國廠商的機制,這是基於租稅平等互惠的原則。如此一來,不僅
嚴重影響外商來台灣進行國際貿易活動的意願,亦間接影響台灣廠商在世界各國申請VAT
退稅的機會。
結論
國外企業向台灣廠商訂貨並委託其交貨,以及台灣物流中心營業稅課徵方式,實有必要
重新檢視,以力求符合國際課稅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營業稅的稅籍登記可考慮
引進「稅捐保證人」及「退還加值稅」制度,以適用於一般外國廠商取得獨立之營業稅
稅籍編號,辦理營業稅進、銷項之退抵。
(作者徐麗珍、林宜賢皆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5/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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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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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麗珍、林宜賢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國際大廠的物流供應模式日趨頻繁與複雜,這些國際大廠經常
向我國供應商採購大量原物料,要求直接送至其OEM/ODM製造為成品,再直接配銷給全
球客戶。台灣廠商在全球供應鏈中的供貨與提供加工製造服務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
色。
過去的租稅議題分析均著重在「所得稅」,然而,租稅影響最大者其實係為「加值型營
業稅」議題。本篇內容以外商在我國從事貨物買賣所產生之加值型營業稅課徵問題為主
,並探討對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
外商A公司在我國境內向國內營業人甲公司購入原物料,並請甲公司將原物料送至國內廠
商乙執行加工組裝,然後再將製成品轉銷給國內客戶(內銷)或國外客戶(外銷)。依
相關規定,甲應於銷售該貨物時,開立內應稅5%二聯式營業稅發票給A,並另開立應稅5%
三聯式發票、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給國內廠商乙,國內廠商乙可依法扣抵或退回
進項稅款。因為外國營利事業無營業稅稅籍編號,無法申報營業稅,故其由甲所開立之
應稅發票,無銷項稅額可互抵或辦理退回之機會。相關加值型營業稅問題彙整如下情形
:
一、加值型營業稅之國際租稅原則,係只有最終消費所在國才有課稅權,任何處於中間
採購、製造、轉銷所造成之稅負,基本上應扣抵或退還給營利事業。因此,若任何有國
際物流供應鏈經過之國家缺乏退稅機制,將嚴重影響國際大廠與該國企業進行交易之意
願。
以台灣現行法令規定與實務,「營業代理人」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加值型營業稅
法並未有營業代理人登記之規定,並無外國營利事業可以單獨登記營業稅稅籍之制度。
財政部於910124台財稅第910450379號函明白指出,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
辦理營業登記者,不應照准。
因為外國營利事業無營業稅稅籍編號,此銷售行為無法申報營業稅,故其由國內廠商所
取得之應稅發票,無法與其進銷項稅額互抵,造成總額課稅,違反國際及我國加值型營
業稅制度之精神。若能讓外國營利事業有登記營業稅稅籍編號的機會,並要求其定期申
報營業額,則稅務機關對於「所得稅」之稽徵,將能取得更確切之資訊。
二、除前述所指之課稅方式違反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原則外,現行已發布的解釋令對外國
營利事業在台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課徵規定亦不一致。但從這些函釋內容可知,稅務機關
發布各函釋時,對於函釋之交易背景未能明確交代清楚,致稅務機關承辦人員及營利事
業對各函釋之適用常存不同見解,不僅造成徵納雙方的爭議,亦令營利事業無所適從。
因此,對於外國營利事向台灣廠商訂貨並委託其交貨,以及台灣物流中心營業稅課徵的
方式,實有必要重新考量,以求達課稅精神之一致性。
對國內外經濟活動可能之影響則包括:
一、某國際大廠若因上述之情形,下高達10億台幣之訂單給某國內廠商,將遭受5,000萬
台幣的營業稅損失。而且,營業稅為間接稅,無法拿回公司所在地抵減其應納稅額,將
導致重大額外經營成本,造成集團全球利潤降低5%,因而嚴重影響國際大廠向我國進行
採購貨物及設置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的意願,進而影響我國經濟與社會活動之成長。
二、我國營業稅稅制間接影響台灣廠商的國際競爭能力。以歐盟為例,許多歐盟國家
(例如德國、西班牙、義大利等國)均不願意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予台灣廠商,原因係台
灣沒有將加值稅退還外國廠商的機制,這是基於租稅平等互惠的原則。如此一來,不僅
嚴重影響外商來台灣進行國際貿易活動的意願,亦間接影響台灣廠商在世界各國申請VAT
退稅的機會。
結論
國外企業向台灣廠商訂貨並委託其交貨,以及台灣物流中心營業稅課徵方式,實有必要
重新檢視,以力求符合國際課稅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營業稅的稅籍登記可考慮
引進「稅捐保證人」及「退還加值稅」制度,以適用於一般外國廠商取得獨立之營業稅
稅籍編號,辦理營業稅進、銷項之退抵。
(作者徐麗珍、林宜賢皆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5/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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