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保險公司不和解,要多付錢 - 保險

By Tom
at 2017-10-04T17:41
at 2017-10-04T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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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有趣的案子,原告也有點坎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
事實:
保戶(原告)向保險公司買第三人責任險300萬元,原告兒子開車與人事故
保險公司不同意車禍被害人的和解條件,一直打官司,導致原告要付更多的錢
如:在更一審的時候,對方同意以252萬元和解,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20萬
結果更一審法院判原告要賠315萬+利息
保險公司有沒有責任?
原告主張:
第一審於92年7月22日判決被告應與廖鵬傑連帶給付林李郯3,212,726元及自91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收受第一審判決書後,隨即通知
被告之雲林分公司,被告要求原告繼續提起上訴,原告乃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
用49,317元。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3年8月3日以92年度上字第197號(下稱第二
審)判決二人應連帶給付2,089,448元及遲延利息。原告於收受判決書後通知被告公司之
雲林分公司,被告仍要求原告繼續提起上訴,經原告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費用32,537
元,最高法院於95年2月16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將原判決廢棄後,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又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下稱更一審),於95年1月21日判決原告及其子應
連帶給付李林郯3,158,982元及遲延利息,原告復應被告公司之要求再次提起上訴,並繳
納上訴費用32,537元,經最高法院於96年1月1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
原告於96年1月30日收受判決後,通知被告之雲林分公司,被告公司乃於97年3月13日理
賠林李郯300萬元,而理賠之300萬元先抵充91年12月13日至97年3月13日之利息829,129
元,再清償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惟就此部分被告卻拒絕負擔,林李郯乃於
97年4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執行金額為988,1元及自9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請求賠律師費、上訴費、不夠的差額
因為曾經252萬可以和解,搞到現在要倒貼98萬8111元
300萬責任險
一審 :要賠3,212,726元及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費49,317元
二審 :要賠2,089,448元及遲延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費32,537元
三審 :廢棄發回
更一審:要賠3,158,982元及遲延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32,537元
上訴駁回
第三人責任險300萬,先充利息829,129元,再償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
【註:988,1元,應該是988,111元】
這件法院只判被告要付76萬8
若律師費(主張是28萬)是保戶自己出的話,那麼保戶還短缺50萬元
保險公司的主張:不浪費生命,整理沒意義
法院判決:
律師費:一審、二審,只賠三審律師費。老理由,不贅述,自己看判決
訴訟費:104,422元,保險公司要付
利息:91年12月13日~97年3月13日,300萬的5%利息合計787,500元,保險公司要賠
退步言之,若謂賠償金額雙方差距過大,無法和解,錯不在被告,然於第一審判決後即有
判決金額3,212,726元此客觀數據可為理賠,詎被告仍不願接受,堅持原告應繼續上訴,
致使訴訟拖延至96年1月15日始判決確定,判決賠償之本金為3,158,982元,與第一審判決
金額僅差距53,744元,兩者均逾投保金額300萬元。而被告為圖僥倖獲得較低之賠償金額
,卻以訴訟拖延浪費司法資源及原告應繼續支付訴訟拖延期間之遲延利息為代價,此部分
增加之遲延利息,實因可歸責於被告拒絕和解之事由所致,是仍應由被告負擔,始符公平
及誠信原則。
【心得】:
1. 盡量不要自己請律師,讓保險公司出,尤其是保險公司要上訴的案件
2. 保險公司不出,可以考慮擺爛,看保險公司急,還是保戶急
像一審判321萬,超出21萬,打掉21萬爽到保險公司,艱苦到保戶律師費
3. 對方有提不錯的和解條件,要留下紀錄保護自己
4. 保險公司要提上訴的話,要留下紀錄保護自己,最好跟保險公司談律師費他們出
要不然就考慮是否擺爛給保險公司壓力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
事實:
保戶(原告)向保險公司買第三人責任險300萬元,原告兒子開車與人事故
保險公司不同意車禍被害人的和解條件,一直打官司,導致原告要付更多的錢
如:在更一審的時候,對方同意以252萬元和解,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20萬
結果更一審法院判原告要賠315萬+利息
保險公司有沒有責任?
原告主張:
第一審於92年7月22日判決被告應與廖鵬傑連帶給付林李郯3,212,726元及自91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收受第一審判決書後,隨即通知
被告之雲林分公司,被告要求原告繼續提起上訴,原告乃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
用49,317元。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3年8月3日以92年度上字第197號(下稱第二
審)判決二人應連帶給付2,089,448元及遲延利息。原告於收受判決書後通知被告公司之
雲林分公司,被告仍要求原告繼續提起上訴,經原告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費用32,537
元,最高法院於95年2月16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將原判決廢棄後,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又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下稱更一審),於95年1月21日判決原告及其子應
連帶給付李林郯3,158,982元及遲延利息,原告復應被告公司之要求再次提起上訴,並繳
納上訴費用32,537元,經最高法院於96年1月1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
原告於96年1月30日收受判決後,通知被告之雲林分公司,被告公司乃於97年3月13日理
賠林李郯300萬元,而理賠之300萬元先抵充91年12月13日至97年3月13日之利息829,129
元,再清償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惟就此部分被告卻拒絕負擔,林李郯乃於
97年4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執行金額為988,1元及自9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請求賠律師費、上訴費、不夠的差額
因為曾經252萬可以和解,搞到現在要倒貼98萬8111元
300萬責任險
一審 :要賠3,212,726元及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費49,317元
二審 :要賠2,089,448元及遲延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費32,537元
三審 :廢棄發回
更一審:要賠3,158,982元及遲延利息。保險公司說要上訴,繳上訴32,537元
上訴駁回
第三人責任險300萬,先充利息829,129元,再償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
【註:988,1元,應該是988,111元】
這件法院只判被告要付76萬8
若律師費(主張是28萬)是保戶自己出的話,那麼保戶還短缺50萬元
保險公司的主張:不浪費生命,整理沒意義
法院判決:
律師費:一審、二審,只賠三審律師費。老理由,不贅述,自己看判決
訴訟費:104,422元,保險公司要付
利息:91年12月13日~97年3月13日,300萬的5%利息合計787,500元,保險公司要賠
退步言之,若謂賠償金額雙方差距過大,無法和解,錯不在被告,然於第一審判決後即有
判決金額3,212,726元此客觀數據可為理賠,詎被告仍不願接受,堅持原告應繼續上訴,
致使訴訟拖延至96年1月15日始判決確定,判決賠償之本金為3,158,982元,與第一審判決
金額僅差距53,744元,兩者均逾投保金額300萬元。而被告為圖僥倖獲得較低之賠償金額
,卻以訴訟拖延浪費司法資源及原告應繼續支付訴訟拖延期間之遲延利息為代價,此部分
增加之遲延利息,實因可歸責於被告拒絕和解之事由所致,是仍應由被告負擔,始符公平
及誠信原則。
【心得】:
1. 盡量不要自己請律師,讓保險公司出,尤其是保險公司要上訴的案件
2. 保險公司不出,可以考慮擺爛,看保險公司急,還是保戶急
像一審判321萬,超出21萬,打掉21萬爽到保險公司,艱苦到保戶律師費
3. 對方有提不錯的和解條件,要留下紀錄保護自己
4. 保險公司要提上訴的話,要留下紀錄保護自己,最好跟保險公司談律師費他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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