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扶養父、母、哥哥(研究所在學),
打算以列舉扣除方式申報綜所稅,有關捐贈及醫藥費想請教:
1.哥哥的捐贈是否也可以列舉扣除呢?
2.爸爸的醫藥費如下:
(1)長庚醫院:14426元(住院費用)
→這筆費用共有兩家保險公司給付,分別給付 16000 及 18000
(2)長庚醫院:52650元(呼吸輔助器)
→保險公司無給付,父親因睡眠中止症而購買
請問(2)呼吸輔助器可否列舉扣除?算醫藥費嗎?
請問這樣醫藥費列舉費用應為多少? 18650 或 5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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