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未分配盈餘 已支付董監酬勞 才可減除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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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未分配盈餘 已支付董監酬勞 才可減除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董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必須在確實已經支付的前提下,才能列為未分配
盈餘的減除項目,否則,仍應加徵10%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
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的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
實際發生者為限。亦即董監事等酬勞必須在實際給付的前提下,才能夠作為計算未分配盈
餘的減項。

財政部表示,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董
、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若截至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支付,在辦理未分配盈餘
申報時,不得自核定課稅所得額項下減除,以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應納稅負。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在查核某家企業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尚
未支付的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遭剔除補稅
200餘萬元。

國稅局亦提醒營利事業及簽證會計師注意現行所得稅法適用原則,以減少徵納雙方之間的
困擾。

【2005/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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