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配股 「取得轉售」分課最低稅負 - 所得稅

By Donna
at 2006-02-16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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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配股 「取得轉售」分課最低稅負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個人擁有未上市公司等股票交易所得,必須辦理申報最低稅負所得
,企業員工的年所得逾600萬元,取得屬於未上市公司配發的分紅股票,同一筆
股票在取得與轉售時,須各申報繳交一次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為方便明年5月起,民眾即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已明訂各種股票交易所得的
成本列報原則。其中,員工因分紅配股取得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取得人為高
所得族群時,可能會被課徵二次最低稅負,財政部因此在訂定員工分紅配股的取
得成本時,採取兩種不同的成本認列原則。財政部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取得的股
票,其成本是以面額10元為成本。
不過,財政部表示,這是當基本所得未超過600萬元者,其成本才是以面額10元為
準,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以上者,改以面額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差額,
列入最低稅負課徵稅基,繳納最低稅負。
由於財政部規定,最低稅負施行後,員工分紅配股在取得時應即列入最低稅負,出
售時,如屬未上市公司股票的配股者,還要再將出售員工分紅配股所產生的證券交
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稅基,再報一次最低稅負。但若屬出售上市公司的員工
分紅配股股票交易所得,則可免再辦理申報。
為避免未上市公司的員工分紅配股,因此發生重複課徵的問題,財政部規定,在取
得時,按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面額間的差額,列報最低稅負者,日後轉售所產生
的證券交易所得,即可按當時申報最低稅負時的時價為其出售成本。
其他未上市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在適
用最低稅負制時,其成本也因取得方式不同,各有不同規範。財政部目前已經訂定
的成本計算原則還包括:
一、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
準。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取得價格為準。
二、因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其成本為零。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
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為準。但因配偶互相贈與而
取得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的成本為準。
四、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的轉換價格為準; 無約定者,以轉
換日的公司資產淨值為準。
五、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取得者,如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
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信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其屬受益人不特定
或尚未存在的信託者,以取得日時價為準。
【2006/0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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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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