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能否在這邊討論
屋主想將自己的房子出租 (3萬)
自己另外 租北市區外圍 公司附近 (1.6~2.0萬)
租金價差有 1萬多 (租屋 支出2X12 =24 萬 是否可以抵所得??)
如果不行 每個月三萬的租金年收就有36萬
報稅時候扣掉 36x 43% = 15.48萬
等於所得稅還是灌了20.52萬 進去
是否可以 用屋主的弟弟名義收租?
或是屋主母親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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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想將自己的房子出租 (3萬)
自己另外 租北市區外圍 公司附近 (1.6~2.0萬)
租金價差有 1萬多 (租屋 支出2X12 =24 萬 是否可以抵所得??)
如果不行 每個月三萬的租金年收就有36萬
報稅時候扣掉 36x 43% = 15.48萬
等於所得稅還是灌了20.52萬 進去
是否可以 用屋主的弟弟名義收租?
或是屋主母親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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