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藝品收入 課稅兩樣態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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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藝品收入 課稅兩樣態

2023-03-24 00:2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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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交易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台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

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要留意

,若藝品為自行創作時,屬性為執行業務所得,不能採用分離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如果文化藝術事業已在

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個人可以出具同意書,由文化藝術事業

在給付成交價款時,依6%的利潤率扣繳20%稅款,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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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3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的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

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台幣50萬元,甲先生同意採分離課稅,所以A文藝事業給付甲先

生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萬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

先生不必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按照6%利潤率計算所得課稅者,皆以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

動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為對象。所以,如果藝術品是個

人自行創作,那麼在交易時就不能使用分離稅制,拍賣自行創作的藝術品所產生的所得,

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得的方式為,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

項成本、費用後,依5%至40%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個人拍賣藝文品應先區分屬於自行創作,還是非經常性買賣;後者可適

用文獎條例的分離課稅,以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

徵綜合所得稅。但對於自行創作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大於費用標

準情形,應以設有帳簿及取得相關憑證,核實認列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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