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要節稅的話沒那麼困難 - 理財
By Doris
at 2007-06-28T22:00
at 2007-06-28T22: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ugay (11)》之銘言:
: 有人看不懂法條我再把前面版友貼的東西在複製ㄧ次
: =========================================================================
: 蓋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一條有規定適用範圍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
: 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 ~~~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
: 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
: ~~~~
: 徵遺產稅。"
: 第三條 有規定贈與適用的範圍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 ~~~~ ~~~~
: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
: 放在國內還是國外都要扣稅,照你們的想法,知道要扣稅但是國稅局是不可能查到
: 我覺得很好,這些記錄性的東西加上現在電腦化,還有很多銀行央行的通報機制
: 自己去銀行問一下吧!我想講再多也聽不下去,那沒關係可以繼續小看國稅局
: 可以繼續藐視記錄性資產跟電腦化連線跟IRS遵從系統的威力
: 反正吃虧不是我,希望國稅局就跟你們想的ㄧ樣這麼遜!
工商時報每週都有稅務版
有時會有一些新的案例
我有印象今年看過這種case
搜尋一下就找到了
可見政府不是不去查.只是想不想認真查的問題
以政府財政日益困難.電腦歸檔愈來愈方便的情況
如果前一陣子報紙炒的"FTA簽不成.租稅協定有可能"
真的成真.那些把錢放到國外就以為高枕無憂的人
可能會哭出來....
不過我個人還挺支持有錢人脫產到國外
因為被捉到補加罰剛好全沒收
對於我們這種平常薪水一毛都要報稅的受薪階級來說
感覺公平多了.....
今日晚報 2007.03.30
自以為境外匯入免稅 結果補繳二千萬……
【中時電子報吳怡/專題報導】
一提到繳稅,大家都心不甘情不願,總想找出節稅竅門。不
過,有時自作聰明過了頭,反而出現啼笑皆非的情況。有一
位母親自國外銀行將新台幣數千萬元,匯入兒子在台灣的戶
頭,雖然母子二人都設籍且居住在台灣,但是這位母親卻自
作聰明以為自境外匯回的贈與款項,不需申報贈與稅,因此
沒有申報,結果,後來被國稅局查出,連補再罰總共繳了新
台幣二千萬元,讓這位母親悔不當初。
依照稅法原則,遺產稅和贈與稅兼屬人與屬地主義,因此境
內境外財產,涉及遺贈行為都必須申報,以該案例為例,這
對母子都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且都居住在台灣,因此母親將
資產給兒子,不論資金從哪裡匯入,依法都必須繳交贈與稅。
至於如何界定境內外財產,官員表示,主要是依照按贈與人
贈與時,財產所在地認定。以上述個案為例,受贈人是一位
三十餘歲的上班族,賦稅署查核發現,他申報分離課稅的利
息收入為新台幣二百餘萬元,而他與妻子申報的綜所稅來源
僅為薪水,利息收入與薪水收入相差太大,引起國稅局注意。
經過稽核人員抽絲剝繭調查,發現利息收入的本金來自國外
匯款,再調閱匯入款水單資料,並核對境管單位所存檔相關
人員之中、英文姓名資料後,發現該筆匯款人為當事人的母
親。由於這位母親的行為已涉嫌贈與卻未申報贈與稅,依稅
法規定應予補稅,並處以一至二倍之罰鍰,結果補罰金額約
新台幣二千萬元,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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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看不懂法條我再把前面版友貼的東西在複製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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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一條有規定適用範圍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
: 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 ~~~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
: 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
: ~~~~
: 徵遺產稅。"
: 第三條 有規定贈與適用的範圍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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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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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在國內還是國外都要扣稅,照你們的想法,知道要扣稅但是國稅局是不可能查到
: 我覺得很好,這些記錄性的東西加上現在電腦化,還有很多銀行央行的通報機制
: 自己去銀行問一下吧!我想講再多也聽不下去,那沒關係可以繼續小看國稅局
: 可以繼續藐視記錄性資產跟電腦化連線跟IRS遵從系統的威力
: 反正吃虧不是我,希望國稅局就跟你們想的ㄧ樣這麼遜!
工商時報每週都有稅務版
有時會有一些新的案例
我有印象今年看過這種case
搜尋一下就找到了
可見政府不是不去查.只是想不想認真查的問題
以政府財政日益困難.電腦歸檔愈來愈方便的情況
如果前一陣子報紙炒的"FTA簽不成.租稅協定有可能"
真的成真.那些把錢放到國外就以為高枕無憂的人
可能會哭出來....
不過我個人還挺支持有錢人脫產到國外
因為被捉到補加罰剛好全沒收
對於我們這種平常薪水一毛都要報稅的受薪階級來說
感覺公平多了.....
今日晚報 2007.03.30
自以為境外匯入免稅 結果補繳二千萬……
【中時電子報吳怡/專題報導】
一提到繳稅,大家都心不甘情不願,總想找出節稅竅門。不
過,有時自作聰明過了頭,反而出現啼笑皆非的情況。有一
位母親自國外銀行將新台幣數千萬元,匯入兒子在台灣的戶
頭,雖然母子二人都設籍且居住在台灣,但是這位母親卻自
作聰明以為自境外匯回的贈與款項,不需申報贈與稅,因此
沒有申報,結果,後來被國稅局查出,連補再罰總共繳了新
台幣二千萬元,讓這位母親悔不當初。
依照稅法原則,遺產稅和贈與稅兼屬人與屬地主義,因此境
內境外財產,涉及遺贈行為都必須申報,以該案例為例,這
對母子都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且都居住在台灣,因此母親將
資產給兒子,不論資金從哪裡匯入,依法都必須繳交贈與稅。
至於如何界定境內外財產,官員表示,主要是依照按贈與人
贈與時,財產所在地認定。以上述個案為例,受贈人是一位
三十餘歲的上班族,賦稅署查核發現,他申報分離課稅的利
息收入為新台幣二百餘萬元,而他與妻子申報的綜所稅來源
僅為薪水,利息收入與薪水收入相差太大,引起國稅局注意。
經過稽核人員抽絲剝繭調查,發現利息收入的本金來自國外
匯款,再調閱匯入款水單資料,並核對境管單位所存檔相關
人員之中、英文姓名資料後,發現該筆匯款人為當事人的母
親。由於這位母親的行為已涉嫌贈與卻未申報贈與稅,依稅
法規定應予補稅,並處以一至二倍之罰鍰,結果補罰金額約
新台幣二千萬元,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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