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高價抵遺產稅 門檻拉高 - 稅務

By Rosalind
at 2005-10-26T22:56
at 2005-10-26T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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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高價抵遺產稅 門檻拉高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合法調節遺產稅行為,已被財政部盯上,財政部昨(25)日
公告新解釋令,明令生前購買公設地,若來不及完成移轉登記,繼承人雖仍可以公設地抵
稅,但抵稅價值要按實際取得價格計算,不能再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這項措施已明顯限縮高所得者,藉購買公設地,調降身後遺產稅負的節稅規劃。稅務專家
說,生前買進公設地者,若死後還未完成過戶,購入公設地節稅的目的將會前功盡棄。
這項新規定已自10月24日開始生效,生前未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遺產
稅案件均適用。不過,若生前已經完成過戶等移轉手續,取得的公設地,將不會受新規定
影響,仍可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財政部新行政命令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
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實無法查得成交價格者,債權價額才准以按公告現
值估算。
財政部並明令,納稅人若要申請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抵繳價值應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
準。也就是納稅人在辦理抵繳時,即使債權已轉換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准予抵稅,但
需以實際取得成本計算抵繳價值,並非按公告現值計算。
稅捐機關已有案例,有一納稅人生前購入公告現值達1億元的公設地,但實際支付的價格
只有1,000餘萬元,因死亡時尚未完成過戶登記,這項交易標的成為被繼承人的「權利」
,依法要計入遺產課稅。
這類案件,過去稅捐機關均比照一般土地的遺產估價方式,准予納稅人按1億元列報遺產
,若要求抵稅,同樣也是以1億元計算。
但是財政部認為,公設地的市價與公告現值差距過大,生前匆忙購進公設地者,多數都是
為了要抵稅。基於「權利」課稅應按實際價格計算,因此對未完成移轉手續的公設地遺產
,財政部認定應屬被繼承人遺留給繼承人「移轉公設地的請求權利」並非真正持有公設地
,應按實際取得價值課徵遺產稅。
新措施並不包含生前購入的一般土地,財政部表示,一般土地若生前未完成移轉登記,其
課稅價值還是可按公告現值計算。
另外,生前買進公設地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也不受限制。財政部說,生
前已完成移轉登記的公設地,已屬被繼承人的既有財產,依法應按公告現值計稅。納稅人
申請抵稅時,亦是以公告現值為準。
【2005/10/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2972384.shtml
--
及時行孝--北京某著名雜誌的一個攝影記者所做的flash作品
http://www.ntnu.edu.tw/dsa/activity/2003new/mamailoveu.swf
希望我們都能及時行孝.....而不要等到失去了才開始後悔.....
--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合法調節遺產稅行為,已被財政部盯上,財政部昨(25)日
公告新解釋令,明令生前購買公設地,若來不及完成移轉登記,繼承人雖仍可以公設地抵
稅,但抵稅價值要按實際取得價格計算,不能再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這項措施已明顯限縮高所得者,藉購買公設地,調降身後遺產稅負的節稅規劃。稅務專家
說,生前買進公設地者,若死後還未完成過戶,購入公設地節稅的目的將會前功盡棄。
這項新規定已自10月24日開始生效,生前未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遺產
稅案件均適用。不過,若生前已經完成過戶等移轉手續,取得的公設地,將不會受新規定
影響,仍可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財政部新行政命令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
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實無法查得成交價格者,債權價額才准以按公告現
值估算。
財政部並明令,納稅人若要申請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抵繳價值應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
準。也就是納稅人在辦理抵繳時,即使債權已轉換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准予抵稅,但
需以實際取得成本計算抵繳價值,並非按公告現值計算。
稅捐機關已有案例,有一納稅人生前購入公告現值達1億元的公設地,但實際支付的價格
只有1,000餘萬元,因死亡時尚未完成過戶登記,這項交易標的成為被繼承人的「權利」
,依法要計入遺產課稅。
這類案件,過去稅捐機關均比照一般土地的遺產估價方式,准予納稅人按1億元列報遺產
,若要求抵稅,同樣也是以1億元計算。
但是財政部認為,公設地的市價與公告現值差距過大,生前匆忙購進公設地者,多數都是
為了要抵稅。基於「權利」課稅應按實際價格計算,因此對未完成移轉手續的公設地遺產
,財政部認定應屬被繼承人遺留給繼承人「移轉公設地的請求權利」並非真正持有公設地
,應按實際取得價值課徵遺產稅。
新措施並不包含生前購入的一般土地,財政部表示,一般土地若生前未完成移轉登記,其
課稅價值還是可按公告現值計算。
另外,生前買進公設地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也不受限制。財政部說,生
前已完成移轉登記的公設地,已屬被繼承人的既有財產,依法應按公告現值計稅。納稅人
申請抵稅時,亦是以公告現值為準。
【2005/10/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2972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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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行孝--北京某著名雜誌的一個攝影記者所做的flash作品
http://www.ntnu.edu.tw/dsa/activity/2003new/mamailoveu.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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