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 專利

By Jessica
at 2010-01-08T20:41
at 2010-01-08T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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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是我在詹炳耀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新論」上看到的
課本內文寫著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所以有點搞混了....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不大懂問題
: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 離題了...
: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 又離題了
: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第二 權利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不過效力未定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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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四 ◢◥◥◣ΖzDJ安德烈 愛哭鬼 ∮美聲王子 ※ 為
● ●● ● 星次小█?????▌z ╭═══╮ ︽ ︽ ╭╰╰╮ ξζξ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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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內文寫著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所以有點搞混了....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不大懂問題
: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 離題了...
: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 又離題了
: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第二 權利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不過效力未定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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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0-01-11T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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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0-0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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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0-01-18T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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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0-01-22T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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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1-25T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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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0-01-26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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