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 專利

By Quanna
at 2010-01-08T19:55
at 2010-01-08T19: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 謝謝^^
: 不大懂問題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離題了...
剛好今天看到這個課題
各位可以參考謝銘洋老師09年智財局出版的智慧財產權概說
其實法律並沒有智慧財產法這個法條
智慧財產法是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
等等法條組合起來的概念
其成立之宗旨我們可以從專利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窺探其一
專利法
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請注意 專利法的最終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
就謝老師的說法 此法規之最終目的是促進產業發展為其目的
而保護專利權人是其手段
因此 就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等等法條
來看 其立法目的其實都是為了維護產業之競爭秩序
因此把公交法是為智財法是合理的
甚至有學者也認為將此系列的法律稱為智財法是不妥的
但由於在實際上法條中其實並無智財法之稱呼
且現在大家都習以為常 因此就沿用此稱呼
但這個稱呼容易使人誤解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又離題了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抱歉 我剛剛PO文說錯了
我一聽到公交法就到民法
所以才PO了根據物權無因性的說法 在此致歉 並刪除剛剛說錯的論述
: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 謝謝^^
: 不大懂問題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離題了...
剛好今天看到這個課題
各位可以參考謝銘洋老師09年智財局出版的智慧財產權概說
其實法律並沒有智慧財產法這個法條
智慧財產法是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
等等法條組合起來的概念
其成立之宗旨我們可以從專利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窺探其一
專利法
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請注意 專利法的最終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
就謝老師的說法 此法規之最終目的是促進產業發展為其目的
而保護專利權人是其手段
因此 就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等等法條
來看 其立法目的其實都是為了維護產業之競爭秩序
因此把公交法是為智財法是合理的
甚至有學者也認為將此系列的法律稱為智財法是不妥的
但由於在實際上法條中其實並無智財法之稱呼
且現在大家都習以為常 因此就沿用此稱呼
但這個稱呼容易使人誤解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又離題了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抱歉 我剛剛PO文說錯了
我一聽到公交法就到民法
所以才PO了根據物權無因性的說法 在此致歉 並刪除剛剛說錯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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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10-01-12T14:32
at 2010-01-12T14:32

By Daniel
at 2010-01-13T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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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0-01-15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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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0-01-17T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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