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房屋議價最後是2000萬,太太自己拿出600萬,房屋規劃登記在太太名下,如果男方這邊媽媽給的房屋頭期款(800萬)比銀行貸款(600萬)還多,可以設抵押第一順位給男方媽媽嗎?還是銀行會堅持是第一順位?
或是銀行如果退讓到第二順位,這時利率會比較高,或是登記第一順位給銀行,銀行談的利率會比較好?
假設萬一有最壞的狀況當太太(開公司)發生債務問題,這時的普通債務人執行拍賣房子,拍得款項,... 應該還是優先償還房屋抵押第一順位(男方媽媽) 跟第二順位(銀行) 會優先償還,... 會優於普通債務人,是嗎?謝謝
還有如果男方媽媽房屋款項除了登記抵押第一順位,同時是不是該簽立相關協議書,以資佐證?
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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