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 可申請分單繳房屋稅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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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公同共有的房屋如果未設管理人,財政部同意共有人亦可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同時,以

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所核課的稅捐,如由公同共有人中的一人提出復查申請時,

稅捐機關亦應受理。

未設有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房屋能否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財政部過去並未做過解釋。不過

,財政部曾在民國92年間針對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做出可以分單繳納地價稅的原

則後,對於公同共有房屋申請分單納稅的案件,財政部最近亦做出統一規定。

依據財政部所訂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房屋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原則,公同共有房屋未設

管理人時,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其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的記載,應逐一列舉其姓名,但若實際有困難,無法逐一查明

全部納稅義務人的姓名時,仍應就已經查得的部分納稅人姓名,逐一列舉在稅單上。

對於公同共有房屋的所有人,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要分單繳稅者,財政部規定,應由全體公

同共有人共同提出分單繳稅申請,並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稅捐機關應准按各公同共

有人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房屋稅。

不過財政部亦規定,若公同共有房屋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稅時,必須在申請書中承

諾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依據的法律或約,訂有公同共有人可分得的權利

範圍,只要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可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享有分單繳稅的權利。

部分申請人提出分單繳稅申請獲准時,財政部規定,分單後的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的記

載仍應就可查得的全體納稅人資料逐一記載,並另外載明分單繳稅字樣及其姓名。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全體公同共有人應對稅捐負連帶責任。

而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

因此,財政部規定,如已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人所核課的稅捐,包括公同共有房屋在

內,日後若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申請復查時,稅捐機關亦應接受其復查申請,不得拒絕



【2004/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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