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定期健康檢查要不要併入勞工之 … - 所得稅
By Hedda
at 2009-10-09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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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手邊應該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這本冊子
請參照第71條薪資費用和第81條職工福利(或是網路搜尋)
分類的標準在於
一.此項員工健檢,如果是公司當初與員工簽訂之聘雇合約或口頭中承諾,
會定期給予之福利者,則視為員工之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種,
因此--> 薪資 --> 要扣繳。
二.若不是上述一者,而公司有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已有提撥福利金者,則用職工福利金支付。
三.若是貴公司需要支付的健檢費是依照勞工安全法第12條第一和二項,
而必須要提供的部份,則不屬薪資,免扣繳。
這是依照[勞工安全法]之特別規定而排除薪資扣繳,因此請仔細依照該法條規定,
貴公司要符合才可以適用這一條,否則就是依照上面一和二去劃分。
以上的分類,貴公司要有所憑據,證明文件要齊全,足以支持分類的依據,
那麼國稅局查審人員才能依此查核無誤,
否則,該扣繳未扣繳,那麼要罰上千元喔,不可不慎。
※ 引述《thinktofly (想飛出憂鬱~)》之銘言:
: 我是嫩嫩HR小妹...
: 對於薪資扣繳有很多不懂之處~
: 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 我們公司有舉辦兩年一次定期的員工健檢.
: (應該是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有的"福利"... 在我進公司前就開始實施了!)
: 方式就是與醫院健檢中心簽約,
: 費用是員工每人預算3,000,
: 由醫院在這3,000元裏安排按規定必要之檢查及其它項目,
: 請員工自行去健檢,
: 然後醫院統一寄帳單到公司請款,
: 員工不用出半毛錢,
: 除非是有自選其它的檢查項目.
: 我的問題是這兩年一次的3,000的員工健檢活動,
: 是否應併入當年度員工之所得並辦理扣繳呢?
: 以往公司做完健檢,
: 從沒併入當年薪資或發過這筆扣繳憑單給員工,
: 但是我新來的主管不知從哪聽來說有人跟她說要這樣做...
: 我根本沒聽過這種說法...
: 現在我不知該怎樣處理...
: 從網路上訊息我看到兩種說法:
: 1.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 "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2. 依財政部95/08/09 台財稅第09504551020號函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略)
: 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略)
: 依我的看法,
: 以我公司的狀況,
: 員工沒支領公司也沒給付給員工錢ㄚ~
: 應該是屬於2號說法吧~
: 但是我不大確定我是否正確...
: 究竟我該怎麼處理員工每人的3,000元呢?
: 請大家為我解惑了!
: 感恩~
: PS:
: 正確作法可不可以提供我法規或相關規定?
: 我要報告給我主管!
: 謝謝了~
--
請參照第71條薪資費用和第81條職工福利(或是網路搜尋)
分類的標準在於
一.此項員工健檢,如果是公司當初與員工簽訂之聘雇合約或口頭中承諾,
會定期給予之福利者,則視為員工之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種,
因此--> 薪資 --> 要扣繳。
二.若不是上述一者,而公司有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已有提撥福利金者,則用職工福利金支付。
三.若是貴公司需要支付的健檢費是依照勞工安全法第12條第一和二項,
而必須要提供的部份,則不屬薪資,免扣繳。
這是依照[勞工安全法]之特別規定而排除薪資扣繳,因此請仔細依照該法條規定,
貴公司要符合才可以適用這一條,否則就是依照上面一和二去劃分。
以上的分類,貴公司要有所憑據,證明文件要齊全,足以支持分類的依據,
那麼國稅局查審人員才能依此查核無誤,
否則,該扣繳未扣繳,那麼要罰上千元喔,不可不慎。
※ 引述《thinktofly (想飛出憂鬱~)》之銘言:
: 我是嫩嫩HR小妹...
: 對於薪資扣繳有很多不懂之處~
: 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 我們公司有舉辦兩年一次定期的員工健檢.
: (應該是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有的"福利"... 在我進公司前就開始實施了!)
: 方式就是與醫院健檢中心簽約,
: 費用是員工每人預算3,000,
: 由醫院在這3,000元裏安排按規定必要之檢查及其它項目,
: 請員工自行去健檢,
: 然後醫院統一寄帳單到公司請款,
: 員工不用出半毛錢,
: 除非是有自選其它的檢查項目.
: 我的問題是這兩年一次的3,000的員工健檢活動,
: 是否應併入當年度員工之所得並辦理扣繳呢?
: 以往公司做完健檢,
: 從沒併入當年薪資或發過這筆扣繳憑單給員工,
: 但是我新來的主管不知從哪聽來說有人跟她說要這樣做...
: 我根本沒聽過這種說法...
: 現在我不知該怎樣處理...
: 從網路上訊息我看到兩種說法:
: 1.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 "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2. 依財政部95/08/09 台財稅第09504551020號函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略)
: 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略)
: 依我的看法,
: 以我公司的狀況,
: 員工沒支領公司也沒給付給員工錢ㄚ~
: 應該是屬於2號說法吧~
: 但是我不大確定我是否正確...
: 究竟我該怎麼處理員工每人的3,000元呢?
: 請大家為我解惑了!
: 感恩~
: PS:
: 正確作法可不可以提供我法規或相關規定?
: 我要報告給我主管!
: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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