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廠簽不實零稅率發票 涉刑責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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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課稅區廠商出售貨物給新竹科學園區等免稅區業者,若所售貨物不適用零稅率,但園區等

免稅區業者仍予簽發統一發票,讓課稅區業者坐享零稅率優惠,將會被視為「幫助他人逃

漏稅」處以刑責。

財政部已經做出新規定,為避免免稅區廠商協助課稅區廠商漏稅,凡是被查獲未依規定簽

發統一發票給課稅區業者,將不再取消免稅區業者原有的簽註發票資格,而是對課稅區業

者依使用詐術漏稅追究刑責,而免稅區業者也將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被依幫助

他人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

、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的機器設備、原料、物料、

燃料與半製品等五大類貨品,其營業稅率為零。

財政部表示,這是將免稅出口區視為境外,課稅區業者銷售貨物給免稅區廠商即視同外銷

,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不過,若課稅區銷售至免稅區的貨物,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

4款所指的五大類貨物,即無零稅率的適用。

由於稅捐機關發現,部分免稅區業者向課稅區購買的貨物並非機器設備、原物料等零稅率

貨品,卻仍然依規定在其發票上簽註,供課稅區業者做為申請適用零稅率之用,課稅區與

免稅區業者均有違法嫌疑。

財政部研商認為,過去針對這項行為曾經發布行政命令,採取逕行取消免稅區廠商簽註零

稅率統一發票的資格,並不符合稅法精神,因此認為有重新對這違規行為進行規範的必要

,因此做成新規定,決定不取消免稅區違規業者的零稅率發票簽註資格,但若被查獲有違

規幫課稅區業者簽註零稅率發票者,即要以幫助他人逃漏稅名義,將免稅區廠商送罰。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2004/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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