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綜所稅漏短報 可二次申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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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豐原張先生問:

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但最近才發現有所得漏填,應如何補報?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民眾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92年度綜合所得

結算申報書,並在該申報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持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戶

籍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自動補報經計算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

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不須加徵滯納金,但要加計利息,計息期間自93年6月1日起至補繳之

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一併徵收。繳納後持補報申報書

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收件



未能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且漏

稅額在1.5萬元以上者,必須處以罰鍰。(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分機221許秀

滿)

【2004/08/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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