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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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優先權與優惠期主張的問題

若先於2015年6月在美國提出一專利申請案A

後於同年10月於臺灣提出B申請案 並主張A案的國際優先權

但在同年8月專利內容因於刊物發表而有公開的情形


因A案之申請日在刊物發表公開之前

而審查基準日又以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為準

那是否還有主張優惠期之必要?

若未主張是否有可能成為舉發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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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15-10-08
在兩案內容相同的前提下 舉發不會成立
優惠期可能是用在兩案內容有差異才比較有用
Kelly avatarKelly2015-10-09
假設公開資料與子案同 除了母案優先權主張程序有問題 (
例如母案專利申請權有疑義/優先權文件未呈送智慧局) 外
優惠期無主張的必要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10-12
但遇有兄弟分家或是其他莫名其妙狀況時 就主張一下自保
囉 反正就多寫兩行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