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地為了借錢設定給債權人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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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述《carrel (有緣來相會)》之銘言:
: : 感謝你的回答
: : 謝謝
: : 那如果說 (1) 債權人因為債務人沒有還錢 (本金跟利息都沒拿到)
: : 或是(2)當時後根債務人約定借款時 並沒有約定利息的話
: : 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 : 要怎麼樣來說明哩 需要什麼證明嗎
: : 感謝感謝
: 釋示函令標題: 未受償之利息尚不能列入來源所得
:(行政法院六一判三三五判例)
: 釋示函令標題: 債權人主張有利息約定之抵押借款未收付實現者應負舉證責任
(行政法院七○判一一七判例)
: 釋示函令標題: 抵押借款到期確未收到利息者自無納稅義務
:(財政部53.5.27.台財稅發第○三七九一號令)
: 釋示函令標題: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 (財政部72.9.12.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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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avatarOscar2007-03-19
謝謝您幫我找出來. ^^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7-03-20
不客氣!
George avatarGeorge2007-03-21
能否順便幫我一起想想,改個更"切題"更利查詢使用的標題?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