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 - 稅務

By Edward Lewis
at 2007-03-16T01:56
at 2007-03-16T01:5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rtbit (SMART)》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前幾年已一公司員工名義買了公司股票
: 其中快一半是幫家人認買的
: (公司規定只能員工認)
: 原先只想說之後再轉給他們就好了
: 現在公司任為未上市買賣, 價錢也有數番了
: 可是最近研究稅法
: 發現未上市股票買賣所得要列入最低稅負中
: 如果家人從我名下出脫股票
: 那數字是算在我頭上的
: 於是想要以當初的價錢賣給家人
: 至少買賣所得比較少
: 可是聽未上市盤商說
: 國稅局會清查不合理價位成交的未上市買賣
: 那.....
: 1. 真的會清查嗎 ?
: 如果查到了 會怎麼辦呢 ?
: 2. 那快一半的股票有沒有更好方法轉給家人?
先分成下列幾個方向來看,首先是你出售這個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
得額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
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
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
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
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
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
部公告者。
依你的情況來看,應該是符合第三項第一目的規定,即未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因此若你將
此部份股票出售予家人,必需在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接著,計入基本所得額後,是否會課到稅金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
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而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為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
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因此,若你出售此一股票的利得低於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原則上也
不用擔心會課到稅。
接著,最麻煩的問題是,如果確認你出售此一股票之交易價為是合理的
依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來看
個人從事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
際成交價格者,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收入:
一、屬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淨值,
計算其收入。
二、屬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
算其收入;其屬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依
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計算其收入。
原則上,國稅局會依你所提供之交易資料及文件來審核你的所得是否申報
無誤,可是如果今天國稅局認定你的交易價格是不合理或是非實際成交價
格的話,會依照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來計算你的收入。
一般來說,若是非公開以上的公司,僅會在年底出具相關財務報表,所以
國稅局很有可能會依照當年度的財務報表反推算你買賣當時,公司應該會
存有的資產淨值來評估你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所以如果你要以當時買入的價格再出售給家人時,要看一下公司的營運是
否與買入當時有重大異動,淨值是否差異過大,不然國稅局在調查時,是
有可能會被調整相關所得的。
不過,有鑑於國稅局人力吃緊,若你的交易金額沒有達到一定數額以上,
或是有人去密告你的交易是不合理,一般而言,國稅局應該不致於會去抽
查相關交易,只是在核課期間結束前,你仍然具有此一個稅務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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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各位
: 前幾年已一公司員工名義買了公司股票
: 其中快一半是幫家人認買的
: (公司規定只能員工認)
: 原先只想說之後再轉給他們就好了
: 現在公司任為未上市買賣, 價錢也有數番了
: 可是最近研究稅法
: 發現未上市股票買賣所得要列入最低稅負中
: 如果家人從我名下出脫股票
: 那數字是算在我頭上的
: 於是想要以當初的價錢賣給家人
: 至少買賣所得比較少
: 可是聽未上市盤商說
: 國稅局會清查不合理價位成交的未上市買賣
: 那.....
: 1. 真的會清查嗎 ?
: 如果查到了 會怎麼辦呢 ?
: 2. 那快一半的股票有沒有更好方法轉給家人?
先分成下列幾個方向來看,首先是你出售這個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
得額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
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
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
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
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
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
部公告者。
依你的情況來看,應該是符合第三項第一目的規定,即未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因此若你將
此部份股票出售予家人,必需在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接著,計入基本所得額後,是否會課到稅金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
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而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為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
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因此,若你出售此一股票的利得低於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原則上也
不用擔心會課到稅。
接著,最麻煩的問題是,如果確認你出售此一股票之交易價為是合理的
依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來看
個人從事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
際成交價格者,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收入:
一、屬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淨值,
計算其收入。
二、屬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
算其收入;其屬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依
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計算其收入。
原則上,國稅局會依你所提供之交易資料及文件來審核你的所得是否申報
無誤,可是如果今天國稅局認定你的交易價格是不合理或是非實際成交價
格的話,會依照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來計算你的收入。
一般來說,若是非公開以上的公司,僅會在年底出具相關財務報表,所以
國稅局很有可能會依照當年度的財務報表反推算你買賣當時,公司應該會
存有的資產淨值來評估你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所以如果你要以當時買入的價格再出售給家人時,要看一下公司的營運是
否與買入當時有重大異動,淨值是否差異過大,不然國稅局在調查時,是
有可能會被調整相關所得的。
不過,有鑑於國稅局人力吃緊,若你的交易金額沒有達到一定數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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