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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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2-06-18T21:07
at 2012-06-18T21: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引述《a0429 (Miller)》之銘言:
: : 有爬文,大致跟保險法第64條有關
: : 問題一
: : 本人三年前有手術,醫生診斷為皮膚纖維肉瘤←會再生(有理賠紀錄)
: : 原想說五年到期後(五年內未有過手術)加保特定傷病,
: : 但業務員告知只有理賠過,不管幾年保險公司都會去查,
: : 所以要我現在就保,五年內未有過手術這項是不適用於我,
: : 想請問是否如此?
: 64 條是在規定,保戶在投保前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沒有誠實
: 回答的話,那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如果契約簽定還未滿兩年的話,保
: 險公司還可以解約。
: 單以上述條款的部分,可以分成幾個判斷:
: A、告知不實不存在,則照契約辦理。
: B、告知不實成立,且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有關者,則保險公司贏面大。
: C、告知不實成立,但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無關者,則消費者贏面大。
: 至於,為何用「贏面大」來形容,而不直接講誰對誰錯?因為這涉及到實務細節,
: 例如,併發症的認定、司法流程的攻防(註2),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
: 消費者不明究理吃了悶虧 -- 因為不懂白紙黑字
: 所以,保險公司怎麼講消費者就怎麼聽。
: (註2:保險公司有法務部門跟你耗,那你消費者有幾個有空跑法院?光是那些時間成本,
: 可能就遠高於你應得的理賠數額。)
: 結論,書面上有問的,請照實說
: 畢竟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也有保險法第 127 條
: 針對未告知的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以使用
: 所以沒告知,相關疾病等於不會賠的
: 有告知反而有機會,而且還不會在理賠的時候爭議一堆,也不用擔心兩年內解約問題
: 對客戶來講是利大於弊,只是對業務來說,有告知等於要體檢+可能不會過
: 等於是吃力不討好,以目前這種業績取向保險業來說,才會一堆這種"拼兩年"
: 的怪說法
爬文看到有許多人和我有相同的疑問--健康告知該到什麼程度?
因為有人主張健康告知書問到哪就寫到哪
也有人主張全部告知,讓核保結果來過濾將來可能不理賠的疑慮
以下都是我爬文後的個人想法(包含了一些個人偏見)
保險對我的意義:
管控風險
以小額的保費去保障未來可能無法承擔的以支付
(目前我的想法是全部告知,但對批註那項有很大的疑慮)
理賠對我的意義:
保險公司會想盡一切辦法拒絕理賠(個人偏見及過往經驗)
因為保險公司是營利的,關於錢的事情必需做最壞的打算
全部告知可能有下列三個結果:
1.保險公司承保(皆大歡喜)
2.保費增加(接受或再尋別家保險公司)
3.批註除外
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通常會有一條時間最長的體況問題
"五年內是否有醫療..."之類的
但這樣的問法會讓人誤以為5年以前的身體狀況告知不重要
所以我也找到許多依保127條拒絕理賠的案例
即使被保險人超過五年身體沒有症狀
延伸下列幾個問題
a.除外是否會成為未來拒絕理賠無限上綱的理由?
EX: 甲亢列為除外,那未來如果我如果發生心臟病,會不牽拖甲亢的關係?
(黑暗的想法是:一定先牽拖再說...就先跟你耗...)
b.除外後,因為舉証困難,所以造成理賠不易?
因為列為除外後,舉証責任是被保險人
我連結到很多所謂"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
除外的舉証有人可以分享一下它的困難度到底有多困難?
c.取消批註是不是只能消極由保險公司決定同不同意?
因應之道: 是否能在要保時要求同時批註"三年未復發就要取消批註"?
d.保64條+保127條=保險公司的大絕?
保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假始要保人遺漏好久以前的病情(違反保64條)-->沒有告知
依保127條,其中"被保險人已在疾病.."-->因沒有告知,所以當成已在疾病
如果不幸要理賠的項目和好久好久以前生過的病有直接相關-->所以不理賠嗎?
我覺得最可怕的是這一項
因為跟本不知道保險公司會從以前那個病歷去拒絕理賠
就像現在台灣的工作情境有一些腸胃毛病是很常見的
那如果這個沒告知,將來得了胃癌是不是也能拒絕理賠?
以上問題很多,有錯誤的請各位糾正,謝謝
--
: ※ 引述《a0429 (Miller)》之銘言:
: : 有爬文,大致跟保險法第64條有關
: : 問題一
: : 本人三年前有手術,醫生診斷為皮膚纖維肉瘤←會再生(有理賠紀錄)
: : 原想說五年到期後(五年內未有過手術)加保特定傷病,
: : 但業務員告知只有理賠過,不管幾年保險公司都會去查,
: : 所以要我現在就保,五年內未有過手術這項是不適用於我,
: : 想請問是否如此?
: 64 條是在規定,保戶在投保前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沒有誠實
: 回答的話,那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如果契約簽定還未滿兩年的話,保
: 險公司還可以解約。
: 單以上述條款的部分,可以分成幾個判斷:
: A、告知不實不存在,則照契約辦理。
: B、告知不實成立,且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有關者,則保險公司贏面大。
: C、告知不實成立,但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無關者,則消費者贏面大。
: 至於,為何用「贏面大」來形容,而不直接講誰對誰錯?因為這涉及到實務細節,
: 例如,併發症的認定、司法流程的攻防(註2),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
: 消費者不明究理吃了悶虧 -- 因為不懂白紙黑字
: 所以,保險公司怎麼講消費者就怎麼聽。
: (註2:保險公司有法務部門跟你耗,那你消費者有幾個有空跑法院?光是那些時間成本,
: 可能就遠高於你應得的理賠數額。)
: 結論,書面上有問的,請照實說
: 畢竟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也有保險法第 127 條
: 針對未告知的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以使用
: 所以沒告知,相關疾病等於不會賠的
: 有告知反而有機會,而且還不會在理賠的時候爭議一堆,也不用擔心兩年內解約問題
: 對客戶來講是利大於弊,只是對業務來說,有告知等於要體檢+可能不會過
: 等於是吃力不討好,以目前這種業績取向保險業來說,才會一堆這種"拼兩年"
: 的怪說法
爬文看到有許多人和我有相同的疑問--健康告知該到什麼程度?
因為有人主張健康告知書問到哪就寫到哪
也有人主張全部告知,讓核保結果來過濾將來可能不理賠的疑慮
以下都是我爬文後的個人想法(包含了一些個人偏見)
保險對我的意義:
管控風險
以小額的保費去保障未來可能無法承擔的以支付
(目前我的想法是全部告知,但對批註那項有很大的疑慮)
理賠對我的意義:
保險公司會想盡一切辦法拒絕理賠(個人偏見及過往經驗)
因為保險公司是營利的,關於錢的事情必需做最壞的打算
全部告知可能有下列三個結果:
1.保險公司承保(皆大歡喜)
2.保費增加(接受或再尋別家保險公司)
3.批註除外
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通常會有一條時間最長的體況問題
"五年內是否有醫療..."之類的
但這樣的問法會讓人誤以為5年以前的身體狀況告知不重要
所以我也找到許多依保127條拒絕理賠的案例
即使被保險人超過五年身體沒有症狀
延伸下列幾個問題
a.除外是否會成為未來拒絕理賠無限上綱的理由?
EX: 甲亢列為除外,那未來如果我如果發生心臟病,會不牽拖甲亢的關係?
(黑暗的想法是:一定先牽拖再說...就先跟你耗...)
b.除外後,因為舉証困難,所以造成理賠不易?
因為列為除外後,舉証責任是被保險人
我連結到很多所謂"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
除外的舉証有人可以分享一下它的困難度到底有多困難?
c.取消批註是不是只能消極由保險公司決定同不同意?
因應之道: 是否能在要保時要求同時批註"三年未復發就要取消批註"?
d.保64條+保127條=保險公司的大絕?
保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假始要保人遺漏好久以前的病情(違反保64條)-->沒有告知
依保127條,其中"被保險人已在疾病.."-->因沒有告知,所以當成已在疾病
如果不幸要理賠的項目和好久好久以前生過的病有直接相關-->所以不理賠嗎?
我覺得最可怕的是這一項
因為跟本不知道保險公司會從以前那個病歷去拒絕理賠
就像現在台灣的工作情境有一些腸胃毛病是很常見的
那如果這個沒告知,將來得了胃癌是不是也能拒絕理賠?
以上問題很多,有錯誤的請各位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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