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 所得稅

By Steve
at 2005-02-01T02:10
at 2005-02-01T02: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uteally (呆呆魚 NN )》之銘言:
: ※ 引述《alhung (星)》之銘言:
: : 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共有十類所得,薪資所得只是其中的一種。
: : 將所有的所得合併計算出"綜合所得總額",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可得"課稅所得額"
: : ,再依課稅結構之級距、稅率,計算"綜合所得稅額",若有已扣繳之稅額,可以抵繳。
: : 課稅所得額, 級距為 0 - 370,000 之 稅率 6%
: : 只要課稅所得大於零,還是要課稅。
: : 並不是薪資總額低於240,000就一定不用繳稅,還要看免稅額及扣除額。
: : 而薪資所得通常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 6%,假設你沒有其他所得的話,
: ^^^^^^
: 6%通常是以非固定薪資來說...當非固定薪資超過33000就會辦理扣繳...
: 因為扣繳金額一但超過兩千元就必須辦理扣繳..
: 因此33000是個門檻...
: 一般都是獎金啦..津貼之類的..如果要超過33000有點難....
: 所以幾乎公司都不太會辦理扣繳...
: 除非是臨時工...就比較有可能被扣繳...
: 而固定薪資的扣繳金額....
: 如果單身..沒有扶養親屬..薪資超過48500就必須辦理扣繳...
: 相關薪資扣繳表可以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
: 扣繳金額會視薪資所得間距以及扶養親屬人數的不同...
: 有不同的扣繳金額...
: 至於之前薪資所得240000....沒有扣繳稅額的話...
: 如果你是單身申報...
: 沒有扶養親屬...
: 通常薪資超過193000就應該會繳稅了...
: 74000+75000+44000=193000
: 240000-193000=47000
: 47000*0.06=2820就是你要繳的稅囉....
: 繳稅的狀況要看你是不是單身...
: 是不是有扶養親屬...扶養親屬的年齡..
: 所有的所得狀況而定...
: 以上有錯誤請指正...^^
我先就扣繳來討論,至於是否要繳稅的部分,可以再討論。
1.就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所以薪資所得是要由扣繳義務人扣繳。
2.再來是要扣繳多少? 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
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所以有兩種扣繳方式
1)10%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2)非固定薪資6%
至於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則會使用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3.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就不進
扣繳。
就源扣繳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僅為暫時性之納稅。並不代表納稅義務人是否
應該繳稅與否。
以下是參考的法令依據。倘有引用錯誤或上述討論有問題的部份,亦請指正。
近滕宥
**********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
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
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
,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
業之所得。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第1項第1款
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一)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
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
第1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
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4條第1項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第6條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
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
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
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
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
9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第0930456174號函發布
(一)本表之編製,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各按新台幣
74,000元計算。
(二)扣除額係按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標準扣除額為新台幣
44,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新台幣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
達新台幣75,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三)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人數(如無配偶者,依其受扶養親屬之
人數)或每月薪資所得超過本表規定之數額,應由扣繳義務人依下列公式
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
每月薪資所得×12=估計全年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薪資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適用94年度之該級距稅率-累進差額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12=每月應扣繳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均適用本表。
例:有關本表內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之計算如右:
-----------------------------
|配偶(人數)|受扶養親屬(人數)|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
| 0 | 0 | 0 |
|------|---------|------------|
| 0 | 1 | 1 |
|------|---------|------------|
| 1 | 2 | 3 |
|------|---------|------------|
| 1 | 3 | 4 |
-----------------------------
--
: ※ 引述《alhung (星)》之銘言:
: : 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共有十類所得,薪資所得只是其中的一種。
: : 將所有的所得合併計算出"綜合所得總額",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可得"課稅所得額"
: : ,再依課稅結構之級距、稅率,計算"綜合所得稅額",若有已扣繳之稅額,可以抵繳。
: : 課稅所得額, 級距為 0 - 370,000 之 稅率 6%
: : 只要課稅所得大於零,還是要課稅。
: : 並不是薪資總額低於240,000就一定不用繳稅,還要看免稅額及扣除額。
: : 而薪資所得通常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 6%,假設你沒有其他所得的話,
: ^^^^^^
: 6%通常是以非固定薪資來說...當非固定薪資超過33000就會辦理扣繳...
: 因為扣繳金額一但超過兩千元就必須辦理扣繳..
: 因此33000是個門檻...
: 一般都是獎金啦..津貼之類的..如果要超過33000有點難....
: 所以幾乎公司都不太會辦理扣繳...
: 除非是臨時工...就比較有可能被扣繳...
: 而固定薪資的扣繳金額....
: 如果單身..沒有扶養親屬..薪資超過48500就必須辦理扣繳...
: 相關薪資扣繳表可以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
: 扣繳金額會視薪資所得間距以及扶養親屬人數的不同...
: 有不同的扣繳金額...
: 至於之前薪資所得240000....沒有扣繳稅額的話...
: 如果你是單身申報...
: 沒有扶養親屬...
: 通常薪資超過193000就應該會繳稅了...
: 74000+75000+44000=193000
: 240000-193000=47000
: 47000*0.06=2820就是你要繳的稅囉....
: 繳稅的狀況要看你是不是單身...
: 是不是有扶養親屬...扶養親屬的年齡..
: 所有的所得狀況而定...
: 以上有錯誤請指正...^^
我先就扣繳來討論,至於是否要繳稅的部分,可以再討論。
1.就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所以薪資所得是要由扣繳義務人扣繳。
2.再來是要扣繳多少? 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
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所以有兩種扣繳方式
1)10%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2)非固定薪資6%
至於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則會使用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3.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就不進
扣繳。
就源扣繳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僅為暫時性之納稅。並不代表納稅義務人是否
應該繳稅與否。
以下是參考的法令依據。倘有引用錯誤或上述討論有問題的部份,亦請指正。
近滕宥
**********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
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
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
,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
業之所得。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第1項第1款
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一)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
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
第1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
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4條第1項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第6條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
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
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
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
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
9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第0930456174號函發布
(一)本表之編製,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各按新台幣
74,000元計算。
(二)扣除額係按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標準扣除額為新台幣
44,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新台幣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
達新台幣75,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三)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人數(如無配偶者,依其受扶養親屬之
人數)或每月薪資所得超過本表規定之數額,應由扣繳義務人依下列公式
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
每月薪資所得×12=估計全年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薪資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適用94年度之該級距稅率-累進差額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12=每月應扣繳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均適用本表。
例:有關本表內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之計算如右:
-----------------------------
|配偶(人數)|受扶養親屬(人數)|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
| 0 | 0 | 0 |
|------|---------|------------|
| 0 | 1 | 1 |
|------|---------|------------|
| 1 | 2 | 3 |
|------|---------|------------|
| 1 | 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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