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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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65號(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12月2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265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為維持外匯市場秩序,避免國外投機資金干擾市場,爰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
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並自99年12月27日生效。其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修正為不得
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二、明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此項規範並不會影響本國廠商辦理遠期外匯的避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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