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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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sa1028 (Lucky Star)》之銘言:
: : 但問題在於 AC 之間會被認定是信託契約,或是借名契約?
: 確認之訴跟給付之訴我知道差別在於有沒有執行力 打確認之訴會不會比給付之訴快一點
: 要雙方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都沒問題 就是要快
: 當事人已經八九十歲了 沒時間纏訟也沒有錢 急著想離開台灣安享晚年(欠稅被限制出境)
: 公證花的時間跟費用都比訴訟少很多
: 我想請問實務上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案例
: 稅捐機關因公證書而認定當事人間有信託關係的存在而免課部分稅捐


沒辦法,行政機關依職權適用法律,並不受公證書、民事法院和解筆錄、確定判
決拘束。行政法院也不受民事法院判決拘束。
公證或是訴訟上和解,行政機關不可能就以該內容認定,行政實務上在贈與稅案件
,當事人有的會拿借貸契約去公證,或是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幾乎都不採信。
只有在民事訴訟裡,認真攻防使法院認定係信託關係而勝訴確定,實務上比較容易
使稅務機關採信。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60號 理由欄 五 (一)

提民事給付訴訟,以終止信託為由請求移轉登記,勝訴後移轉土地登記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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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3/12 18:24)
kai761:昨天沒講到契稅部份,不論信託或借名,移轉回都不課契稅 03/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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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03-17
昨天沒講到契稅部份,不論信託或借名,移轉回都不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