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制度-土增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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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08-03-12T11:4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sa1028 (Lucky Star)》之銘言:
: 事實發生於信託法尚未立法前
: A與B簽訂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中條款訂立B應將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或由A指定之人
: B即將該多筆不動產轉讓予A指定之人C C為A處理融資及代向行政機關處理一些事務
: 目前C年事已高 加上A需錢孔急 多年後想要將當初由A出資購買之土地由C處移轉予A
: 留下的書面資料只有AB間之買賣契約 AC間無任何書面資料
: C願意移轉所有權與A沒問題 卡在稅務 累積多年的房屋稅地價稅A願意承擔之
: 依現行信託法由C移轉予A不用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但是這是信託法制定前所為信託的行為 現在可以依信託法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約嗎
: 可以現在再寫個信託協議 說以前未立書面現在捕書面合意拿去公證
: 這樣稅捐機關會不會同意不用繳土增稅及契稅 還是一樣照課 要去訴願行政訴訟
: 再問 如果先去民事法院取得一個確定信託行為存在的確定判決 再去報稅
: 這樣稅捐機關可不可就認定是信託行為
: 謝謝回答^^


AB 約定負擔移轉該地所有權之債權行為,縱使其中有農地(舊土地法30條),亦為有
效。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於信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移轉登記予信託人,依土
地稅法28-3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問題在於 AC 之間會被認定是信託契約,或是借名契約?
若是信託契約,就不課徵土增稅;借名契約,須課徵土增稅。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參照最高法院66年台再字第42號判例,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
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
為而言。
如您所述,C 為 A 處理融資,就這部份,必須搜集證據證明,例如 C 以該土地融資
然後轉交給 A 的證據,匯款單據等等。若可,依上開判例,雙方應成立信託契約。

信託法施行前成立的信託契約,並無要式之規定,口頭約定即可。
不必再補書面去公證,而且公證並不審究實體事項,有公正書,稅捐機關還是很有可
能認定是借名登記。

雖然行政機關、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
但較妥當的方法,還是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請求C移轉登記土地於A
注意必須以此理由才能據以免稅,不可主張其他如不當得利等等。
等拿到確定判決,再去辦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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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3/12 14:03)
Lisa1028:實在是太厲害了啦Orz 回答的超有水準的 03/1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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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8-03-16T12:33
實在是太厲害了啦Orz 回答的超有水準的

Re: 現金贈與如何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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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8-03-12T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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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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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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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8-03-11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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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8-03-11T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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