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捐贈候選人 收據要貼印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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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總統大選腳步逼近,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捐贈現金給政黨,以政黨名義所開立的收據

,免貼印花稅票;但若是捐贈現金給候選人,就要由候選人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負雖然不重,但卻是輕稅重罰的稅項,因此民眾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或

訂立買賣動產、不動產以及承攬契約,一定要記得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否則除了要補貼

外,最重可處以20倍罰鍰。

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等財團或社團法人接受捐贈

的收據,免貼印花稅票。如果選民捐贈現金給政黨,以政黨名義所出具的收據,可以免貼

印花稅票;不過,如果捐贈現金給候選人個人時,則要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除了營業發票或具有營業性質的收據,像是自助餐或早餐

店所開立的銀錢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外,均應由立據人按金額的千分之4,貼用印花

稅票。所以,如捐贈現金給候選人個人時,應由候選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不過,如果是以支票、本票、匯票方式捐款,且在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

免貼印花稅票。

【2008/03/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52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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