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險費 --子女之保單 要保人非納稅義務人
之前key資料時, 納稅義務人是我本人
把老公放在配偶欄
剛剛在檢查資料時發現
我女兒保單的要保人是我先生 不是我
這樣可以嗎??
2.醫療收據
a.出生證明--剛剛爬文, 應該是不行的吧
b.診斷書--應該也不行
c.膳食費--小孩剛出生時因呼吸問題轉診至榮總住院小兒加護病房
出院收據有兩個項目 (1)膳食費 1065
(2)手續費 1500
這兩筆金額能報嗎?? 住院11天就這兩項耶
d.救護車--小孩出生時轉院時, 司機開了這張單據
"高雄榮民總醫院救護車使用單"
上面有蓋榮總的收費章
這可以報嗎?
e.生產醫療費用明細如下
特別止痛技術費(剖腹產) 4000
新生兒篩檢併串聯質譜儀 1200
自費臍帶血檢驗 500
自費聽力測驗 600
嬰兒調乳費 750
耗材 400
束腹帶 500
伙食費 1740
合計 9690
有多少金額是可以計入醫療費用的呢??
麻煩各位稅務高手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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