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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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之危險爲何呢?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謝謝版上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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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4-06-19
一般來說,疾病意外這種會導致住院的
Ethan avatarEthan2014-06-22
最簡單的想法,這張保單會賠的東西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6-27
看保單實在...-.-每張保單都定義各自的"可保危險",那就是那張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6-30
保單所保危險的範圍,雖有其他事由可產生危險,不賠...
Ina avatarIna2014-07-03
危險應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事故。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7-06
保險標的的危險,應該指會造成經濟上損失的事故或額外
費用,分三種:人身、財產、責任。
Leila avatarLeila2014-07-10
還有淨利風險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7-14
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然後兩者似乎無相關
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