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 於理有虧 於情有愧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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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3-05-26T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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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http://tinyurl.com/ncbd5u2
2013-05-25 01:50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由於處理國華人壽時,保險安定基金給接手的全球人壽賠付金額高達883.68億元,
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甚至通過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檢討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
保單是否全賠的問題。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國華人壽案後,金管會已經針對未來安
定基金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是否不再全賠,進行檢討與評估;她說,因為銀行的存款保
障也沒有全賠,希望民眾「買保單時審慎評估」。
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149-2條第七項規定,當問題保險公司找不到接手機構,主
管機關可在必要時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藉以減少利差損缺口
,提高接手者意願,也可減少保險安定基金的負擔。因此,本案其實已有現成的法律根據
,在執行上根本沒有適法性的問題。關鍵在於調整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是否合情合
理?
人壽保險與存款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未來不定期的長期負債,而
銀行存款對銀行而言,則是期限明確(目前最長是三年期)的短、中期負債。保險的理賠
不確定在未來何時發生,而銀行定期存款到期日十分明確。因此在金融監理上,對保險業
要注意其長期支付能力,對銀行業要注意其短期流動性的充裕。拿存保非全賠作為壽險也
不全賠的理由,從業別本質差異及監理重點差異觀之,顯然並不恰當。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舉例來說:即使某要保人仔細研究某保險公司,確認其財務
健全、業務良好、經營團隊正派、保單設計符合法令規定與市場現況,然後安心地買一張
繳費20年保障終生的壽險保單。同時假設該要保人購買保單後,會持續注意公司經營狀況
,堪稱模範保戶。再進一步假設其繳費10年後,發現該公司經營團隊更迭,財務、業務狀
況惡化,該要保人隨即解約。
與存款不同的是,存款若在到期前解約,只是損失部分利息,不傷及本金。但保險
主動解約,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給付要保人的金額,可以扣除
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及其他必要費用。有些保險公司
前述兩項費用合計高達保單價值準備金的40%,形同存款本金少了四成。
若該要保人解約後轉換保險公司,重新投保,第一年的保費幾乎全是公司的行政費
用及業務員佣金,毫無保單價值;更慘的是,經過十年時間,其保險費率必然較十年前投
保時更高。前述例子是所謂「買保單時審慎評估」,甚至買保單後持續注意保險公司經營
狀況的模範保戶,極可能遇到的情況。
換個角度看,若該要保人投保後對保險公司狀況不聞不問,其最差的情況是政府依
照第149-2條規定,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與他投保前審慎選
擇、投保後持續注意且即時應變的下場相近。因此,若保單不全賠,當模範保戶只是白努
力而已。人壽保險的未來理賠時點,與投保的時點相差數十年,政府都沒有能力作如此長
期的預測,卻把「審慎評估」的長期未卜先知負擔,加諸於保戶。平時不好好監理保險公
司,到時才依照保險法第149-2條不全賠,真的是「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此外,拿存保不全賠,作為保險不全賠的理由,又是「誤把馮京當馬涼」。存款與
保險本質差異甚大,不宜類比:存款人最多只需判斷銀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而保戶卻
需預測保險公司未來數十年經營之良窳,差異明顯,此其一也。存款解約只傷利息、不傷
本金;保險解約的保單價值(相近於存款之本金)損失至少25%,多則不只40%,差異懸
殊,此其二也。
更進一步言之,存款保險雖然只對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
利息合計,最高保障新台幣300萬元;但國內參加存保之要保機構,因為含多家農漁會信
用部,因此截至今年4月底止,參加存保之機構總數高達393家,以每家300萬元計,每一
存款人可獲得保障總額最高達新台幣11.79億元。任何存款人有11.79億元的受保障額度,
可以在不同機構間調度,實質上是得到全額保障。但壽險公司之保戶,一旦更換投保公司
,動輒損失幾成的保單價值,因此大多「從一而終」,若「遇人不淑」卻不能全額理賠,
明顯極為不公。
綜言之,壽險公司既得向不特定對象邀保,且得以被保險人健康情況拒保,理當受
最嚴格之監理。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本質上是經營團隊的的問題,而現有的
保險監理法規,動輒對公司(即全體股東及保戶)處以裁罰,對個人卻缺少嚴格處分,也
缺少對公司資本、財務、業務惡化時的即時糾正法令。等到事態嚴重,通常都已藥石罔效
,只好以高額賠付找買主,而由全民買單。歸根結底,若要減少賠付金額,就應加強即時
監理,而不應拿無辜保戶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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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5 01:50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由於處理國華人壽時,保險安定基金給接手的全球人壽賠付金額高達883.68億元,
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甚至通過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檢討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
保單是否全賠的問題。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國華人壽案後,金管會已經針對未來安
定基金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是否不再全賠,進行檢討與評估;她說,因為銀行的存款保
障也沒有全賠,希望民眾「買保單時審慎評估」。
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149-2條第七項規定,當問題保險公司找不到接手機構,主
管機關可在必要時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藉以減少利差損缺口
,提高接手者意願,也可減少保險安定基金的負擔。因此,本案其實已有現成的法律根據
,在執行上根本沒有適法性的問題。關鍵在於調整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是否合情合
理?
人壽保險與存款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未來不定期的長期負債,而
銀行存款對銀行而言,則是期限明確(目前最長是三年期)的短、中期負債。保險的理賠
不確定在未來何時發生,而銀行定期存款到期日十分明確。因此在金融監理上,對保險業
要注意其長期支付能力,對銀行業要注意其短期流動性的充裕。拿存保非全賠作為壽險也
不全賠的理由,從業別本質差異及監理重點差異觀之,顯然並不恰當。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舉例來說:即使某要保人仔細研究某保險公司,確認其財務
健全、業務良好、經營團隊正派、保單設計符合法令規定與市場現況,然後安心地買一張
繳費20年保障終生的壽險保單。同時假設該要保人購買保單後,會持續注意公司經營狀況
,堪稱模範保戶。再進一步假設其繳費10年後,發現該公司經營團隊更迭,財務、業務狀
況惡化,該要保人隨即解約。
與存款不同的是,存款若在到期前解約,只是損失部分利息,不傷及本金。但保險
主動解約,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給付要保人的金額,可以扣除
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及其他必要費用。有些保險公司
前述兩項費用合計高達保單價值準備金的40%,形同存款本金少了四成。
若該要保人解約後轉換保險公司,重新投保,第一年的保費幾乎全是公司的行政費
用及業務員佣金,毫無保單價值;更慘的是,經過十年時間,其保險費率必然較十年前投
保時更高。前述例子是所謂「買保單時審慎評估」,甚至買保單後持續注意保險公司經營
狀況的模範保戶,極可能遇到的情況。
換個角度看,若該要保人投保後對保險公司狀況不聞不問,其最差的情況是政府依
照第149-2條規定,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與他投保前審慎選
擇、投保後持續注意且即時應變的下場相近。因此,若保單不全賠,當模範保戶只是白努
力而已。人壽保險的未來理賠時點,與投保的時點相差數十年,政府都沒有能力作如此長
期的預測,卻把「審慎評估」的長期未卜先知負擔,加諸於保戶。平時不好好監理保險公
司,到時才依照保險法第149-2條不全賠,真的是「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此外,拿存保不全賠,作為保險不全賠的理由,又是「誤把馮京當馬涼」。存款與
保險本質差異甚大,不宜類比:存款人最多只需判斷銀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而保戶卻
需預測保險公司未來數十年經營之良窳,差異明顯,此其一也。存款解約只傷利息、不傷
本金;保險解約的保單價值(相近於存款之本金)損失至少25%,多則不只40%,差異懸
殊,此其二也。
更進一步言之,存款保險雖然只對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
利息合計,最高保障新台幣300萬元;但國內參加存保之要保機構,因為含多家農漁會信
用部,因此截至今年4月底止,參加存保之機構總數高達393家,以每家300萬元計,每一
存款人可獲得保障總額最高達新台幣11.79億元。任何存款人有11.79億元的受保障額度,
可以在不同機構間調度,實質上是得到全額保障。但壽險公司之保戶,一旦更換投保公司
,動輒損失幾成的保單價值,因此大多「從一而終」,若「遇人不淑」卻不能全額理賠,
明顯極為不公。
綜言之,壽險公司既得向不特定對象邀保,且得以被保險人健康情況拒保,理當受
最嚴格之監理。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本質上是經營團隊的的問題,而現有的
保險監理法規,動輒對公司(即全體股東及保戶)處以裁罰,對個人卻缺少嚴格處分,也
缺少對公司資本、財務、業務惡化時的即時糾正法令。等到事態嚴重,通常都已藥石罔效
,只好以高額賠付找買主,而由全民買單。歸根結底,若要減少賠付金額,就應加強即時
監理,而不應拿無辜保戶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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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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