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課稅》受益人變更之課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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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保單受益人變更,可能發生在要保人要求變更受益人、受益人被債權人追討及受益人死亡

等,該等情況應如何課稅?財政部目前並無明文函釋規定,以下筆者分別說明其相關課稅

問題及見解。

一、 要保人變更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被保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但受益人之受益權並非完全確

定(除非要保人聲明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因為要保人有權隨時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

險法第111條),受益人對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給付僅生期待利益而非期待權,也就是說該

保單受益給付權並非財產權,因此當要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並未發生財產權移轉效果,因

此並無相關課稅問題。惟此一見解是建立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投保繳納保費時不課

徵贈與稅,始有其適用。

宜注意者,受益人變更後,如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生存滿期金給付自不發生課稅問

題;但如不同,則於滿期金給付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此處之贈與稅應認定為視同贈

與而非當然贈與,因此稽徵機關一旦查獲後,應予納稅義務人於寬限期內繳稅,不會直接

補稅罰款。

二、 受益人為債權人追討

一如前述,受益人的受益權並未確定,受益人並無權加以處分,民事強制執行標的物,以

債務人已取得權利為限,因此受益人的債權人並無權要求保單受益人變更受益權,債務人

如向保險公司要求變更,保險公司應拒絕,除非受益人亦為要保人,此時債權人可能向法

院申請扣押保單。

三、 受益人身故

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為一財產權,因此遺贈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

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惟保單受益人之保

險給付既非財產權,因此當受益人死亡時,並不發生受益人之繼承人須課徵遺產稅問題。

但是對於要保人放棄變更為受益人權利之保單,為保單受益人身故時,似應對其繼承人按

現金解約價值課徵遺產稅。

一旦發生保單受益人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儘速指定新受益人,以免當被保人死亡時,沒

有受益人,而可能產生死亡保險給付列入被保人遺產,而被課徵遺產稅。(系列四)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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