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股東稅額減免之申請及疑問 - 所得稅

By Donna
at 2006-12-20T21:55
at 2006-12-20T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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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問一下:
促產條例第8條: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自當年
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二 個人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
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及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8條經
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
,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略。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經濟部
工業局定之。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
適用第二條或第三條相關款次之規定,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主管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請教一下,請問一下申請流程,如果已經計畫完成了,而之前決議申請
股東所得稅抵減,那取得完成證明時,是否要提供要抵減所得稅的股東資料?
屆時稅捐稽徵機關會發給股東可抵減的資料嗎?另,促產第8條,…
「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
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其持有達三年…增資募股購入的亦算嗎?
那持有達三年的時間點如何計算?是計劃完成時持有達三年的股東嗎?
還是計劃申請時已持有滿三年之股東?
又假使公司設立於93年,94年又有增資,95年計劃完成,93年原始股東
亦未持有滿三年,那可以抵減嗎?增資的股東呢?…還是像這種情形要
等到持有滿三年才能申請…。問題很多,情況危急,麻煩各位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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