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得先繳納一半稅款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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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納稅人不服稅捐處分,就算已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時,如果沒有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先

繳納半數就提起訴願者;其未繳納的應納稅額仍應移送執行。

高雄市稅捐處主任秘書陳財源說,很多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對核定稅款的處分不服,既然已

經依法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應走完最終救濟程序後,才需繳納應納稅

款,這是對稅法的誤解。

陳財源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未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者,其

未繳納的應納稅額將被移送執行。稅捐處最近就發生因未繳納半數稅款提起訴願,而遭移

送執行的案例,結果讓納稅人很不服氣,平添困擾。

陳財源說,納稅人先繳納半數稅款後提起訴願,剩餘未繳的半數稅款,稽徵機關就不會移

送執行;如案件經行政救濟而撤銷原核定稅捐處分,稽徵機關除應退還原已繳納半數稅款

外,並應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至填發退稅支票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是,如

果經行政救濟仍維持原核定稅捐處分,該未繳納的半數稅款,稽徵機關也要加計利息,開

立繳款書送交納稅人繳納。

陳財源表示,另一個補救辦法是,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

難時,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則稽徵機關就不能將未繳納稅款移送執行



【2004/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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