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 擬調高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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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09-23T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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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今年起企業營所稅率自25%降為17%,導致企業營所稅與股東綜所稅的兩稅差距擴大為23%
,為避免降稅誘使家族企業藉保留盈餘為大股東規避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已將99年列為企
業股利分派重點觀察年,不排除考慮調高保留盈餘10%的所得稅加徵率。
全國70多萬家企業,高達八成以上為家族企業,財政部指出,調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率
,將會直接衝擊未上市、櫃公司所得稅負。但提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有助企業股利政
策趨於中性,不受降稅影響誘發保留盈餘的避稅動機。
財政部指出,營所稅率為25%時,企業選擇保留盈餘不分配,須就保留部分的盈餘加徵10%
所得稅,股利所含實質營所稅為32.5%,與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僅差距7.5%;營所稅
率調降為17%後,股利營所稅負降至25.3%,兩稅差距擴大至14.7%,將近一倍。
兩稅合一下,股利是以股東適用的綜所稅為實質稅負,當大股東適用稅率為40%時,股利
稅負即為40%,每百元股利要繳40元給國庫,但若選擇保留盈餘並加徵10%所得稅後,股利
總稅負在公司階段只有25.3%,家族企業股東決定不分派股利,稅負反而較低。
營所稅下降,誘發企業降低分派盈餘的意願,將損及國庫稅收。財政部正考慮調高保留盈
餘所得稅的必要性,將以99年為觀察年,瞭解營所稅率下降、保留盈餘加徵所得稅率維持
10%時,總體企業全年盈餘分配數有無明顯縮水,若企業減少分配盈餘,財政部即可能啟
動對保留盈餘的加稅計畫。
立法委員賴士葆與羅淑蕾已提調整企業保留盈餘課稅的修法案,並在立法院上會期完成一
讀,10月開議的新會期將排進初審。
依據立委提案版本,賴士葆主張保留盈餘所得稅率應自10%提高為15%,獲立法院23位委員
連署,羅淑蕾主張納入強制分配規定,未分配部分另加徵5%營所稅。保留盈餘所得稅率若
調高為15%,不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實質稅負將達29.45%,大量保留盈餘企業,須付出
較高租稅代價。
財政部對拉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持樂觀其成立場。根據評估,若調高加徵稅率為15%
,每年國庫約可增加100億元到150億元保留盈餘稅收。
------------------------------------------------------------------------------
新聞辭典》保留盈餘所得稅
民國87年施行兩稅合一制後,股利只在股東階段課稅,選擇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內含的
營所稅,可以當成股東綜所稅的扣抵稅款,最終稅負隨股東個人稅率不同,最高可達40%
。
不分配盈餘的企業,公司階段繳納的營所稅,須留在稅法指定設置的「可扣抵稅額帳戶」
,保留盈餘部分必須再加徵10%所得稅,直到分派時,由股東自綜合所得稅中抵扣。
股利內含營所稅可扣抵稅額,只有分派給股東時,才能併同股利分配給股東抵稅。營所稅
率為25%時,企業保留盈餘的所得稅負最高為32.5%,99年起營所稅率調降為17%後,保留
盈餘的總所得稅負已下降為25.3%。
加徵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最主要目的,在避免營所稅率(17%)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
間,高達23%的稅負差距,誘發大股東避稅。針對保留盈餘加徵10%稅款後,兩稅差距即非
23%,而可縮小至14.7%。
【2010/09/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65257.shtml
--
,為避免降稅誘使家族企業藉保留盈餘為大股東規避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已將99年列為企
業股利分派重點觀察年,不排除考慮調高保留盈餘10%的所得稅加徵率。
全國70多萬家企業,高達八成以上為家族企業,財政部指出,調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率
,將會直接衝擊未上市、櫃公司所得稅負。但提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有助企業股利政
策趨於中性,不受降稅影響誘發保留盈餘的避稅動機。
財政部指出,營所稅率為25%時,企業選擇保留盈餘不分配,須就保留部分的盈餘加徵10%
所得稅,股利所含實質營所稅為32.5%,與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僅差距7.5%;營所稅
率調降為17%後,股利營所稅負降至25.3%,兩稅差距擴大至14.7%,將近一倍。
兩稅合一下,股利是以股東適用的綜所稅為實質稅負,當大股東適用稅率為40%時,股利
稅負即為40%,每百元股利要繳40元給國庫,但若選擇保留盈餘並加徵10%所得稅後,股利
總稅負在公司階段只有25.3%,家族企業股東決定不分派股利,稅負反而較低。
營所稅下降,誘發企業降低分派盈餘的意願,將損及國庫稅收。財政部正考慮調高保留盈
餘所得稅的必要性,將以99年為觀察年,瞭解營所稅率下降、保留盈餘加徵所得稅率維持
10%時,總體企業全年盈餘分配數有無明顯縮水,若企業減少分配盈餘,財政部即可能啟
動對保留盈餘的加稅計畫。
立法委員賴士葆與羅淑蕾已提調整企業保留盈餘課稅的修法案,並在立法院上會期完成一
讀,10月開議的新會期將排進初審。
依據立委提案版本,賴士葆主張保留盈餘所得稅率應自10%提高為15%,獲立法院23位委員
連署,羅淑蕾主張納入強制分配規定,未分配部分另加徵5%營所稅。保留盈餘所得稅率若
調高為15%,不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實質稅負將達29.45%,大量保留盈餘企業,須付出
較高租稅代價。
財政部對拉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持樂觀其成立場。根據評估,若調高加徵稅率為15%
,每年國庫約可增加100億元到150億元保留盈餘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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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保留盈餘所得稅
民國87年施行兩稅合一制後,股利只在股東階段課稅,選擇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內含的
營所稅,可以當成股東綜所稅的扣抵稅款,最終稅負隨股東個人稅率不同,最高可達40%
。
不分配盈餘的企業,公司階段繳納的營所稅,須留在稅法指定設置的「可扣抵稅額帳戶」
,保留盈餘部分必須再加徵10%所得稅,直到分派時,由股東自綜合所得稅中抵扣。
股利內含營所稅可扣抵稅額,只有分派給股東時,才能併同股利分配給股東抵稅。營所稅
率為25%時,企業保留盈餘的所得稅負最高為32.5%,99年起營所稅率調降為17%後,保留
盈餘的總所得稅負已下降為25.3%。
加徵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最主要目的,在避免營所稅率(17%)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
間,高達23%的稅負差距,誘發大股東避稅。針對保留盈餘加徵10%稅款後,兩稅差距即非
23%,而可縮小至14.7%。
【2010/09/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652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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