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之名建厝 地主要補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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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4-03-12T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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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市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查稅對象指向轄區內個人與建商合建售屋案件。國稅局發

現,部分地主利用將起造人名義轉為子女的方式避稅,因為此舉已構成贈與,地主必須補

繳贈與稅。

國稅局強調,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房屋時,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或二親等親屬名義

起造,都要申報贈與稅,否則就會受罰。

最好的節稅方式,國稅局建議,應該採取在合建之前,就要先將土地以公告現值的價格,

出售給子女。子女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與建商合建,因為子女在取得土地時,已有對價

買賣的行為,地主日後就不會再被課徵贈與稅。

國內房地產市場開始轉趨熱絡,建屋出售推案金額也比往年增加,最近台北市國稅局即針

對台北市建屋出售案件進行查稅,發現部分合建出售案件,提供土地建屋的地主涉及漏報

贈與行為,已展開追查與補稅作業。

根據國稅局的了解,地主誤以為從興建到完工只要以子女為起造人,過程中不再變更起造

人名義,就沒有申報贈與稅問題。但是因為地主是土地提供人,起造人若不是地主本人,

即涉及將土地贈與他人必須申報贈與稅的行為。

在國稅局查獲的案例中,有一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將其本人應分得的三戶座落

台北市東區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

建物總登記,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後連同土地持分一併被補課530多萬元

的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說,地主參與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從建照申請到完工,雖自始即以子女或親屬

名義起造未有變更,但房屋是提供土地合建的地主所應分得,將其登記為其子女或親屬所

有,而未收取對等價金,即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依照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100萬元,就要報繳贈與稅。國稅

局指出,查核個人合建出售案件將持續進行,地主若有相關行為應該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以免補稅受罰。

【2004/03/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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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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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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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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