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可退稅額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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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jiuan (Jenny)》之銘言:
: 以往父母皆因未達"應納綜所稅"之標準,而未申報.
: 現在自己申報所得稅時發現:因為無申報動作,而喪失可退稅的權利.
: 那麼,政府查稅行為可追溯到五年,
: 相對地,請問民眾補辦退稅申請是否也可往前追溯五年呢?
: 謝謝!!

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A: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以從繳納日起 5 年內
提出具體的證明,申請退還;如果超過 5 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了。(稅捐稽
徵法第 28 條)


http://www.gov.tw/activity/200505Tax/tax_d_2_2_7_8.htm

不知道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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