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徵人補證交稅 加滯納金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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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

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有價證券,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是否會被加計滯納

金?北區國稅局表示,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如屬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應視

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是否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如買方已代徵證券稅款,逾期自動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要按每逾兩日加徵應納稅額

1%的滯納金。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

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並向國庫繳納。若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

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了會被稽徵機關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處以「應代徵未

代徵」之應納稅額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2009/08/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90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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