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 保險

By Charlotte
at 2008-01-27T01:06
at 2008-01-27T01:06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我翻書看到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但未避免過度保護保
險公司,及不讓受益人的保障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及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亦規
定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不能對被保險人之不實告知事
項或隱瞞之事實有任何之抗辯,而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給付保險金。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壽險,期間因甲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費,此
契約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請復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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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但未避免過度保護保
險公司,及不讓受益人的保障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及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亦規
定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不能對被保險人之不實告知事
項或隱瞞之事實有任何之抗辯,而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給付保險金。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壽險,期間因甲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費,此
契約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請復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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