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應於民國95/1/1至96/12/31期間內訂購之設備,
才可辦理投資抵減扣抵所得稅;
試問若是在96/12/31之後訂購之設備,
是否就不適用此辦法呢?
若是不適用此辦法,那以後遇到要申請投資抵減的設備,該用什麼辦法呢?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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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醬與小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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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民國95/1/1至96/12/31期間內訂購之設備,
才可辦理投資抵減扣抵所得稅;
試問若是在96/12/31之後訂購之設備,
是否就不適用此辦法呢?
若是不適用此辦法,那以後遇到要申請投資抵減的設備,該用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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