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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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應於民國95/1/1至96/12/31期間內訂購之設備,

才可辦理投資抵減扣抵所得稅;

試問若是在96/12/31之後訂購之設備,

是否就不適用此辦法呢?

若是不適用此辦法,那以後遇到要申請投資抵減的設備,該用什麼辦法呢?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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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醬與小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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