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彈之 Collateral Estoppel - 專利

By Lauren
at 2010-01-17T12:40
at 2010-01-17T12:40
Table of Contents
如果說Res Judicata跟Collateral Estoppel讓人霧煞煞, 那就使用Claim Preclusion
跟Issue Preclusion可能比較容易望文生義一點點.
是滴, Collateral Estoppel又稱為Issue Preclusion, 所以顧名能思義的時間又到了,
如同你猜的那樣, 在甲案中雙方已經吵過的議題(issue)在乙案中就不准再舊事重提
問題是, 該議題在甲案必需被吵到啥程度才算? 還有, 是誰不准再吵?
基本上, 任一造要運用Collateral Estoppel當武器, 以下四要件必需被滿足:
1. 在甲案中該議題必需已被審決(final judgment), 但要注意的是這裡的final judgment
指的是經過實質審理(on the merits). 換言之, 一造判決(default judgment)就不算,
必需是兩造在甲案中真刀真槍過完招,並由法院(法官或陪審團)對該議題做出最後認定.
e.g.專利有(無)效或是不侵害.
2.法院在甲案中對該議題的認定必需是甲案最終判決的必要基礎.(i.e.邏輯上的必要條件)
舉例而言, 在甲案中P控告D專利侵害,D主張該專利無效以及不侵害,若最終法院判定P勝訴,
則專利有效以及D產品侵害P的專利這兩項issue都是甲案判決的必要基礎.因為少了任何其
中一項P都不可能勝訴.
3.在乙案中"被主張"Collateral Estoppel的一造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這是為了訴訟
的公平起見, 舉例來說, 在甲案中P控告D1專利侵害, D1主張P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有不正
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但最終法院認定D1的主張不成立. 旋即P另起乙案控告D2
侵害同一專利, 若D2同樣主張P在該專利申請時有不正行為, P在乙案中並不可以對D2主張
Collateral Estoppel, 因為D2並不是甲案中的一造. 換言之, 儘管法官的心證可能多少
會受甲案的影響, 但法律還是必需保障D2在乙案中有自己挑戰同一議題的權利.
4.在乙案中"主張"Collateral Estoppel的人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但這一項條件已被
多數的法院廢棄, 取而代之的是:
(i)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某造拿來做為防禦應用,比方說在甲案中P告
D1專利侵害, 但最終法院判定該專利無效,後來P以同一件專利另立乙案控告D2專利侵害,
不難想像, D2的第一反應就是主張P的專利已在甲案中遭認定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現今
的多數法院是認定D2在乙案中Collateral Estoppel拿來做防禦使用, 理由是P已經在甲案
中有充分的機會去爭執其專利是否有效,所以不讓P在乙案中重新爭執並不失公允.
(ii)但相反過來,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P拿來做攻擊使用,比方說在甲案
中P1告D的行為觸犯反托辣斯法, 最終法院也判定P1勝訴, 消息傳開後P2,P3見獵心喜,馬
上遞狀在乙案中對D的同一行為提出相同控訴並索賠,當D主張其行為合法時,P2/P3說同一行
為已在甲案中被判定違法,所以D不能再重新爭執...針對這種情況,多數法院還是會允許D在
乙案中重頭來過除非:
a. D已在甲案中有充分的機會爭執其行為並不觸犯反托辣斯法,
b. D在甲案中能合理的預期後面還有其他原告會針對同一件事再提告,
c. P2,P3沒辦法參與甲案的訴訟(所以只好另起爐灶), 以及
d. 法院記錄上還沒有針對D的同一行為出現不一致的判決(亦即有的法院認定D違法,有的
卻認為是OK).
啦哩啦雜說了一堆, 連我自己都有點不知所云, 總歸來說, Res Judicata跟Collateral
Estoppel的認定常隨個案事實而異, 加上敝人的英翻中顯然很破, 諸公就加減看看就好.
--
跟Issue Preclusion可能比較容易望文生義一點點.
是滴, Collateral Estoppel又稱為Issue Preclusion, 所以顧名能思義的時間又到了,
如同你猜的那樣, 在甲案中雙方已經吵過的議題(issue)在乙案中就不准再舊事重提
問題是, 該議題在甲案必需被吵到啥程度才算? 還有, 是誰不准再吵?
基本上, 任一造要運用Collateral Estoppel當武器, 以下四要件必需被滿足:
1. 在甲案中該議題必需已被審決(final judgment), 但要注意的是這裡的final judgment
指的是經過實質審理(on the merits). 換言之, 一造判決(default judgment)就不算,
必需是兩造在甲案中真刀真槍過完招,並由法院(法官或陪審團)對該議題做出最後認定.
e.g.專利有(無)效或是不侵害.
2.法院在甲案中對該議題的認定必需是甲案最終判決的必要基礎.(i.e.邏輯上的必要條件)
舉例而言, 在甲案中P控告D專利侵害,D主張該專利無效以及不侵害,若最終法院判定P勝訴,
則專利有效以及D產品侵害P的專利這兩項issue都是甲案判決的必要基礎.因為少了任何其
中一項P都不可能勝訴.
3.在乙案中"被主張"Collateral Estoppel的一造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這是為了訴訟
的公平起見, 舉例來說, 在甲案中P控告D1專利侵害, D1主張P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有不正
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但最終法院認定D1的主張不成立. 旋即P另起乙案控告D2
侵害同一專利, 若D2同樣主張P在該專利申請時有不正行為, P在乙案中並不可以對D2主張
Collateral Estoppel, 因為D2並不是甲案中的一造. 換言之, 儘管法官的心證可能多少
會受甲案的影響, 但法律還是必需保障D2在乙案中有自己挑戰同一議題的權利.
4.在乙案中"主張"Collateral Estoppel的人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但這一項條件已被
多數的法院廢棄, 取而代之的是:
(i)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某造拿來做為防禦應用,比方說在甲案中P告
D1專利侵害, 但最終法院判定該專利無效,後來P以同一件專利另立乙案控告D2專利侵害,
不難想像, D2的第一反應就是主張P的專利已在甲案中遭認定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現今
的多數法院是認定D2在乙案中Collateral Estoppel拿來做防禦使用, 理由是P已經在甲案
中有充分的機會去爭執其專利是否有效,所以不讓P在乙案中重新爭執並不失公允.
(ii)但相反過來,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P拿來做攻擊使用,比方說在甲案
中P1告D的行為觸犯反托辣斯法, 最終法院也判定P1勝訴, 消息傳開後P2,P3見獵心喜,馬
上遞狀在乙案中對D的同一行為提出相同控訴並索賠,當D主張其行為合法時,P2/P3說同一行
為已在甲案中被判定違法,所以D不能再重新爭執...針對這種情況,多數法院還是會允許D在
乙案中重頭來過除非:
a. D已在甲案中有充分的機會爭執其行為並不觸犯反托辣斯法,
b. D在甲案中能合理的預期後面還有其他原告會針對同一件事再提告,
c. P2,P3沒辦法參與甲案的訴訟(所以只好另起爐灶), 以及
d. 法院記錄上還沒有針對D的同一行為出現不一致的判決(亦即有的法院認定D違法,有的
卻認為是OK).
啦哩啦雜說了一堆, 連我自己都有點不知所云, 總歸來說, Res Judicata跟Collateral
Estoppel的認定常隨個案事實而異, 加上敝人的英翻中顯然很破, 諸公就加減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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