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壽擴大附約延續條款適用範圍 - 保險

By Zenobia
at 2013-01-03T01:16
at 2013-01-03T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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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短波》保障不中斷 中信壽擴大附約延續條款適用範圍
2013/01/02 19:01 嘉實資訊
為延伸對保戶及其家人的保障權益,中國信託人壽從102年1月1日起,將擴大附約延續條
款的適用範圍,保戶的保單若非主動終止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導致主約終止,附加之附
約效力將不隨主約終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遭逢重大事故時導致全殘、或罹患重大疾
病後等情形,在領取保險金後主約即告終止,但其原本附加的附約及其他被保險人(如父
母、配偶及子女)之附約,包括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等,仍可繼續維持原保障效
力,如此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附約延續保障將可發揮雪中送炭的功能。
過去部分的保險公司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保險契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由於保單條
款規定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所有的附加契約皆會因為主約終止而歸於消滅,其中最常被
規劃加在主約壽險的附約就是醫療險,包括一年期、長年期或終身型醫療險等。
一旦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仍存活,卻可能是失明、肢體殘缺,或是因中樞神經或胸、腹
部臟器機能障礙的完全殘廢,此時在被保險人繼續存活期間,更需要醫療或意外的保險保
障時,卻因附約隨主約終止,被保險人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另外一種情形就是,
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與子女,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
終止了,原先對於配偶與子女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由此看來,所有的附約均告終止,對
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中國信託人壽表示: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二種情形:(一)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
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及健康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
續其效力。(二)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
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
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未來保戶不論是投保終身型或定期型的保險商品,只要不是因為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其所附加的前述附約皆可加以延續,且為確保保戶權
益,中國信託人壽亦會在理賠申請書中揭露相關訊息並主動寄發通知單,保戶可於期限內
繳付附約保險費,該附約的效力就得以延續至最高期間。
出處連結: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30102/48/3kd6h.html
除了終身意外險當主約之外,
有更陽春或更適合的險種當主約,再搭配中信壽實支實付的嗎?
--
2013/01/02 19:01 嘉實資訊
為延伸對保戶及其家人的保障權益,中國信託人壽從102年1月1日起,將擴大附約延續條
款的適用範圍,保戶的保單若非主動終止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導致主約終止,附加之附
約效力將不隨主約終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遭逢重大事故時導致全殘、或罹患重大疾
病後等情形,在領取保險金後主約即告終止,但其原本附加的附約及其他被保險人(如父
母、配偶及子女)之附約,包括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等,仍可繼續維持原保障效
力,如此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附約延續保障將可發揮雪中送炭的功能。
過去部分的保險公司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保險契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由於保單條
款規定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所有的附加契約皆會因為主約終止而歸於消滅,其中最常被
規劃加在主約壽險的附約就是醫療險,包括一年期、長年期或終身型醫療險等。
一旦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仍存活,卻可能是失明、肢體殘缺,或是因中樞神經或胸、腹
部臟器機能障礙的完全殘廢,此時在被保險人繼續存活期間,更需要醫療或意外的保險保
障時,卻因附約隨主約終止,被保險人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另外一種情形就是,
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與子女,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
終止了,原先對於配偶與子女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由此看來,所有的附約均告終止,對
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中國信託人壽表示: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二種情形:(一)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
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及健康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
續其效力。(二)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
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
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未來保戶不論是投保終身型或定期型的保險商品,只要不是因為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其所附加的前述附約皆可加以延續,且為確保保戶權
益,中國信託人壽亦會在理賠申請書中揭露相關訊息並主動寄發通知單,保戶可於期限內
繳付附約保險費,該附約的效力就得以延續至最高期間。
出處連結: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30102/48/3kd6h.html
除了終身意外險當主約之外,
有更陽春或更適合的險種當主約,再搭配中信壽實支實付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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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mma
at 2013-01-04T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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