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特定信託避稅 多做多虧? - 所得稅

By Tristan Cohan
at 2004-07-30T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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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記者 林杰兒
「有做節稅規劃 (不特定信託),竟比不做還慘!」
財政部日前將保留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確定)權利的信託行為視為自益信託,使眾多信
託業者、理財規劃師跳腳,因為這使得他們當初對客戶信誓旦旦的避稅保證,瞬間化為泡
影。資深會計師預估,短期之內,指定以三親等為受益人的不特定信託行為,應該會因為
無利可圖而消聲匿跡,可說是繼成功防堵捐地節稅的漏洞後,財政部打的另一場大勝仗。
以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股票信託贈與員工的例子來看,先不看其本意究竟是為了避稅,
還是為了企業永續經營考量,或是怕稀釋股東權益,才自掏腰包將名下股票孳息透過信託
方式獎酬優秀員工,在財政部的見解下,因為屬於自益信託,產生的所得稅全部歸課郭台
銘本人,比單純做特定受益人的他益信託時,還可省贈與稅相較,真的是「多做多虧」。
視為自益信託 仍有商榷餘地
「他益信託就不能有自益動機,」財政部長林全日前講得很清楚,受益人不特定的信託行
為,因為「找不到人來課稅,」所以在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才由受託人代為扣繳20%稅
款,但若因此以設計一個受益人不確定的信託行為,明顯是為了避稅考量,不僅違反實質
課稅精神,也喪失租稅的公平正義。
稅制公平當然是所有納稅人的期待,不過在「不特定人」的定義明確釐清前,財政部形同
剝奪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一竿子將其視為自益信託,是否失之武斷,甚至
重演老殘遊記中「清官比貪官可怕」的爭議,仍有許多討論空間。
舉個例子,在一般人的定義中,「大中」或「小王」兩人,因為不確定到底所指為誰,應
該就算是不特定。
而參考今年3月法務部回覆財政部對「受益人不特定人」的解釋,也認為是「受益人已存
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的情形,例如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受益人 (但成
績還沒計算出來)。
不過,財政部目前的看法卻是,這類在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以後再指定的信託行為
,根本就是自益信託,因為在指定受益人前,委託人對財產仍保有支配權,信託利益「實
質」上仍屬委託人自己享有,不符他益信託「沒有自益動機」的性質,而須併入委託人年
度所得課稅。
財政部相當清楚問題所在,因為「不特定也有特定的可能,」以風行於高所得族群間的「
受益人為三親等」的「不特定信託」為例,就是先粗糙的訂定受益人為「三親等親屬」,
以後再指定給自己小孩,很明顯就是故意設計出不確定的狀況來歸避稅負。
捍衛租稅正義 兼顧信託自主
「然而,即使是避稅企圖看來相當明顯的這類信託行為中,還是有一些真的是很單純、想
要做孳息他益的不特定信託的,」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舉例,有些高所得父母在成立
信託契約時,還不想、或無法指定以後財產到底要給哪一個小孩,在「不特定人」做出明
確定義以前,財政部高舉「實質課稅」大旗,全將其視為自益信託的看法,即有失偏頗。
「而且,這類信託契約都是一邊看你財政部的立場、一邊修改契約內容,隨做隨改,如果
不能有完整的解決方案,難以真正防止弊端。」
財政部則表示,礙於信託內容的多元性,是否屬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仍應依契約
內容加以認定。
多位資深會計師均強調,特不特定應有一個客觀標準,也就是最後受益結果到底是否可由
人為因素控制的。例如,一個指定以「馬拉松比賽結果前三名」為受益人的信託,雖然形
式上看似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但最後比賽結果並非委託人所能控制,這種信託就應該
符合不特定受益人信託,才能在捍衛租稅正義之餘,也兼顧信託自主的原則。
【2004/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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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節稅規劃 (不特定信託),竟比不做還慘!」
財政部日前將保留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確定)權利的信託行為視為自益信託,使眾多信
託業者、理財規劃師跳腳,因為這使得他們當初對客戶信誓旦旦的避稅保證,瞬間化為泡
影。資深會計師預估,短期之內,指定以三親等為受益人的不特定信託行為,應該會因為
無利可圖而消聲匿跡,可說是繼成功防堵捐地節稅的漏洞後,財政部打的另一場大勝仗。
以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股票信託贈與員工的例子來看,先不看其本意究竟是為了避稅,
還是為了企業永續經營考量,或是怕稀釋股東權益,才自掏腰包將名下股票孳息透過信託
方式獎酬優秀員工,在財政部的見解下,因為屬於自益信託,產生的所得稅全部歸課郭台
銘本人,比單純做特定受益人的他益信託時,還可省贈與稅相較,真的是「多做多虧」。
視為自益信託 仍有商榷餘地
「他益信託就不能有自益動機,」財政部長林全日前講得很清楚,受益人不特定的信託行
為,因為「找不到人來課稅,」所以在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才由受託人代為扣繳20%稅
款,但若因此以設計一個受益人不確定的信託行為,明顯是為了避稅考量,不僅違反實質
課稅精神,也喪失租稅的公平正義。
稅制公平當然是所有納稅人的期待,不過在「不特定人」的定義明確釐清前,財政部形同
剝奪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一竿子將其視為自益信託,是否失之武斷,甚至
重演老殘遊記中「清官比貪官可怕」的爭議,仍有許多討論空間。
舉個例子,在一般人的定義中,「大中」或「小王」兩人,因為不確定到底所指為誰,應
該就算是不特定。
而參考今年3月法務部回覆財政部對「受益人不特定人」的解釋,也認為是「受益人已存
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的情形,例如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受益人 (但成
績還沒計算出來)。
不過,財政部目前的看法卻是,這類在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以後再指定的信託行為
,根本就是自益信託,因為在指定受益人前,委託人對財產仍保有支配權,信託利益「實
質」上仍屬委託人自己享有,不符他益信託「沒有自益動機」的性質,而須併入委託人年
度所得課稅。
財政部相當清楚問題所在,因為「不特定也有特定的可能,」以風行於高所得族群間的「
受益人為三親等」的「不特定信託」為例,就是先粗糙的訂定受益人為「三親等親屬」,
以後再指定給自己小孩,很明顯就是故意設計出不確定的狀況來歸避稅負。
捍衛租稅正義 兼顧信託自主
「然而,即使是避稅企圖看來相當明顯的這類信託行為中,還是有一些真的是很單純、想
要做孳息他益的不特定信託的,」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舉例,有些高所得父母在成立
信託契約時,還不想、或無法指定以後財產到底要給哪一個小孩,在「不特定人」做出明
確定義以前,財政部高舉「實質課稅」大旗,全將其視為自益信託的看法,即有失偏頗。
「而且,這類信託契約都是一邊看你財政部的立場、一邊修改契約內容,隨做隨改,如果
不能有完整的解決方案,難以真正防止弊端。」
財政部則表示,礙於信託內容的多元性,是否屬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仍應依契約
內容加以認定。
多位資深會計師均強調,特不特定應有一個客觀標準,也就是最後受益結果到底是否可由
人為因素控制的。例如,一個指定以「馬拉松比賽結果前三名」為受益人的信託,雖然形
式上看似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但最後比賽結果並非委託人所能控制,這種信託就應該
符合不特定受益人信託,才能在捍衛租稅正義之餘,也兼顧信託自主的原則。
【2004/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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