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核定稅捐 限期申復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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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核定稅捐 限期申復

2022-09-26 23:41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或者對核定

稅捐的處分有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辦理更正,或者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復查,

以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期有納稅義務人反映,繳納通知書中姓名以及計算方式有錯誤,不過

因為沒有即時處理而超過繳納期限,不知如何處理。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

第17條的規定,納稅人如果發現繳納通知有錯誤,要在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查對

更正。

不過,如果是對核定的稅捐不服時,則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依規定格式,敘

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屬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

者,應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30日內,申請復查。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6419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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