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第一次報列舉爬了一下
上網查了一下 國稅局問答中有
http://ppt.cc/TiQy
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
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我想請問一下診斷證明是需要的嗎?
由於我先前去看的醫生在其他縣市
現已經換另外一位醫生
要取得原來醫生的診斷證明有些麻煩
今天打電話去國稅局詢問..感覺有些混亂的 一直被轉接 斷了好幾次
好像每個人都不是很確定
有稅務人員是跟我說不可以報 (然後又說 你等下我幫你轉..)
但是也回答我說可以報 有收據 不用附上診斷證明
(接著又說 啊 你就報報看啦~ 不行再補)
想請問先前有經驗者可否告知你的經驗呢?
這種高金額的醫療行為是否得要有診斷證明呢?
(爬文發現有文是因為金額高, 在沒附的情形下被承辦人員刪除)
另外 我去看病的私人的綜合醫院 (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中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
開給我的單據科別很多
該醫師有多種門診 我都是掛他的診
科別有 不孕症簡查, 婦產科, 生殖中心 等..
試管的療程也不只做了一次..
我是否只要是同位醫生 開一個診斷證明即可?
先謝謝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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