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未辦通關 取消營業稅零稅率 - 稅務

By Charlotte
at 2004-09-27T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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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重新規定三角貿易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甲乙二家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甲公司收
取國外客戶開立的信用狀後,委由乙公司以其名義進口貨物,且未經通關程序即轉運給國
外客戶,此一行為自明年1月1日開始,乙公司將不可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指出,該部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有關准其可憑海關簽署的輸出
許可證上載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適
用零稅率的規定,明年起即停止適用。
財政部稅制會與賦稅署最近針對營業稅法令彙編進行修訂工作,賦稅署認為79年6月30日
的函釋,已經違反營業稅法的規定有關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的精神,不宜再採用。
由於兩岸目前並未開放直接貿易,台商與大陸經貿往來時,都要採行三角貿易方式。財政
部鑑於三角貿易形態極多,認為三角貿易若要援用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規定,貨物必須要
辦理通關程序者,才能符合「外銷貨物」並適用零稅率的條件。
財政部強調,甲乙兩家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甲公司委託乙公司自國外進貨,進貨商為
甲公司,甲公司進貨時因為直接委由貨主將貨物轉運至國外客戶手上,並未辦理通關手續
,貨物根本沒有進口,自然無法比照外銷貨物,按零稅率課稅。
至於轉口貿易或三角貿易最常發生是屬「居間介紹」或「買賣行為」的疑義,財政部也援
用民法規定,重新明確詮釋。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
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的三角貿易交易型態,如果營業人不必負擔貨物的瑕疪擔保責
任,就屬於「居間」法律行為者,取得價款即屬佣金收入;相對如需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
任者,即屬「買賣」應按貨價課徵營業稅。
【2004/09/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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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重新規定三角貿易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甲乙二家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甲公司收
取國外客戶開立的信用狀後,委由乙公司以其名義進口貨物,且未經通關程序即轉運給國
外客戶,此一行為自明年1月1日開始,乙公司將不可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指出,該部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有關准其可憑海關簽署的輸出
許可證上載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適
用零稅率的規定,明年起即停止適用。
財政部稅制會與賦稅署最近針對營業稅法令彙編進行修訂工作,賦稅署認為79年6月30日
的函釋,已經違反營業稅法的規定有關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的精神,不宜再採用。
由於兩岸目前並未開放直接貿易,台商與大陸經貿往來時,都要採行三角貿易方式。財政
部鑑於三角貿易形態極多,認為三角貿易若要援用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規定,貨物必須要
辦理通關程序者,才能符合「外銷貨物」並適用零稅率的條件。
財政部強調,甲乙兩家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甲公司委託乙公司自國外進貨,進貨商為
甲公司,甲公司進貨時因為直接委由貨主將貨物轉運至國外客戶手上,並未辦理通關手續
,貨物根本沒有進口,自然無法比照外銷貨物,按零稅率課稅。
至於轉口貿易或三角貿易最常發生是屬「居間介紹」或「買賣行為」的疑義,財政部也援
用民法規定,重新明確詮釋。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
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的三角貿易交易型態,如果營業人不必負擔貨物的瑕疪擔保責
任,就屬於「居間」法律行為者,取得價款即屬佣金收入;相對如需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
任者,即屬「買賣」應按貨價課徵營業稅。
【2004/09/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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